臺海網(wǎng)7月13日訊 據(jù)海峽都市報報道,“如果借條到期2年以上,法院就不會判對方還錢”,
這可能是很多人的認識。
然而,德化的老林就憑一張過期17年的借條,
拿到了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年近古稀的老林,家住德化鳳凰山下。老陳長期租住老林家中,平時經(jīng)營陶瓷銷售,因為缺錢進貨,就于1999年4月1日,向老林提出借款18000元,答應三個月內(nèi)還清。老林看老陳平時待人尚可,每月都能足額交納房租、水電費,還是做陶瓷銷售的,就欣然應允,從房中拿出18000元給老陳,老陳當場出具借條給老林收執(zhí),并在借條中寫了“期限三個月還清”。
三個月的借款期限很快就到了,老陳答復老林說很快就能還錢,后來老陳連房子也不租了,只留下一個電話號碼。剛開始老林打給老陳,老陳還是說很快就能還錢,可后來老陳的電話直接變成空號。因為一直無法聯(lián)系上老陳,老林就把借條藏好,想等老陳主動來找他。
老林一等就等了17年。2017年初,老林聽說老陳村里最近要發(fā)生態(tài)林補貼,心想應該可以找他拿到錢,就向法院起訴老陳,要求老陳償還借款18000元。

法院剛受理案件,就在送達上遇到難題,電話聯(lián)系不到老陳,郵寄起訴材料因無人簽收被退回來,老陳村委會的干部也說聯(lián)系不上,最后只好公告送達。后來,老陳還是沒來應訴、答辯、舉證,也沒來開庭,法院最終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支持了老林的訴訟請求。
從借條來看,借款履行期最后一天是1999年7月1日,至今履行期限屆滿已有17年,按照普通債務2年的訴訟時效,也超過訴訟時效長達15年之多。老林在17年后才起訴,為何其訴求還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原因就在于老陳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法官提醒,雖然老林勝訴了,但是畢竟借款人因為下落不明或其他原因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況不多,所以出借人若持有約定履行期的借條,還是應主動要求借款人還款或起訴,避免借條超過訴訟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