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0月19日訊 據泉州晚報報道,一名懷孕七個月的女子,在超市內盜竊了幾包糖果和餅干。超市人員發(fā)現后,要求其賠償數千元損失,后該孕婦支付了520元,才得以脫身。對此,鯉城公安分局金龍派出所的民警認為,雙方均存在過錯,超市在發(fā)現盜竊后應第一時間報警,若對行竊人員進行惡意辱罵、威脅恐嚇,情節(jié)嚴重的可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10月15日,懷孕7個多月女子余某前往金龍派出所報案。她自稱前一天晚上八點左右,在繁榮路一超市內偷了幾包糖和餅干,被超市發(fā)現后,強行留下,并單獨帶到一房間內。“當時,他們拿走我的錢包、身份證、手機、銀行卡等,并要求我賠償兩三千元,不然就把我的身份信息發(fā)布到網上。但是我身上并沒有那么多,對方在我手機上查到手機內有顯示銀行卡余額,就刷走了我120元,還拿走了我身上400元的現金。直到晚上10點多,才讓我離開超市。”
余某自稱自己因為害怕超市一方會報復,所以選擇到派出所報警。至于,為何身上有現金,卻仍行竊的原因,余某避而不答。據悉,余某今年24歲,四川人,尚未結婚,卻已有7個月的身孕。
對此,超市一方對此事也予以了回應,超市負責人承認,確實要了余某520元,但卻不承認有對余某進行恐嚇,及關押。
金龍派出所法制員林競軍認為,在該事件中,雙方均存在過錯。余某的行為已經涉嫌盜竊,若達到一定數額,就構成了盜竊罪。而超市一方在處理該事件時也存在不妥,在事件發(fā)生后,應第一時間報警,而不是私下處理。
若在處理過程中對行竊人員進行惡意辱罵、威脅恐嚇,或者強行拘禁、搜身等,情節(jié)嚴重的可構成敲詐勒索及非法拘禁罪。林競軍認為,超市一方并沒有權力對余某進行處理。
更不能要求余某支付比盜竊實際價格高數倍的金額,而是讓余某等價支付,對于超出金額,超市一方應予以歸還。而余某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警方對其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