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與說法
非法獲利為目的 賣兒子也是犯罪
惠安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偉、蘇燕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所謂“送養(yǎng)子女”只是一種說辭,將親生兒子出賣給他人,從中獲利3.72萬元,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系共同犯罪。最后,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李偉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蘇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官解釋,在出賣親生子女的情形下,無論是遺棄罪還是民間的送養(yǎng)行為與拐賣兒童罪的主要區(qū)別均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子女的目的。對于李偉、蘇燕將子女私自送給他人收取錢財?shù)陌讣?,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就應(yīng)該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