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首要分子林某甲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強奸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首要分子林某乙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奸罪、與原犯尋釁滋事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其余13名團伙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九年六個月不等。
責令相關被告人退出贓款,并分別退還各被害人。
城廂法院將繼續(xù)“亮劍”黑惡勢力
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tài)勢
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除惡務盡
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