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fā)浙江象山
一名20歲出頭的女孩小英
在公司聚餐中醉酒
結果墜入河中溺水身亡
其父母突遭
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的巨大悲痛
將召集聚會的老板夏某訴至法院
那一日,公司老板夏某組織小英等幾十個員工一起聚餐,非常熱鬧。聚餐間,小英和同事都喝了不少酒。
聚餐結束后,小英又和其他同事一起前往KTV唱歌至凌晨12點。從KTV出來,小英已經徹底醉了。她攔下出租車,獨自回家。在這之后,就再無音信。
20天后
小英的尸體在城區(qū)一河道被發(fā)現(xiàn)
警方排除他殺可能
判斷為溺水死亡,未予刑事立案
小英的父母認為,公司老板夏某作為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在小英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自我保護能力顯著降低的情況下,理應將其安全送達家中。
但夏某放任小英醉酒后自行坐車離開,導致其溺水身亡的結果,未盡到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向。經法院主持調解后,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夏某于一個月內支付原告因小英死亡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共計10萬元;此后雙方因小英死亡所產生的所有糾紛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再以此為由向對方主張權利。
一次同學聚會
一場單位聚餐
兩個年輕人
一個25歲,一個20歲出頭
多么的遺憾和惋惜……
悲劇不止一兩次!
新婚第7天丈夫聚會后離奇失蹤
老婆看了監(jiān)控崩潰了……
2018年5月8日,許多杭州人都在微信朋友圈轉一則“尋人啟事”,尋人的家屬要找一個28歲的男子,名叫陳俊寧,身高183厘米、體重173斤,大眼睛、雙眼皮、戴高度近視眼鏡……
尋人啟事上寫道:
陳俊寧最后出現(xiàn)在5月7日晚上11點05分左右,地點在江干區(qū)筧橋派出所對面的馬路邊上(機場路230號),失蹤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走路搖晃。失蹤時穿藍色上衣,有個背包,黑色褲子……
失蹤男子是王女士新婚丈夫,于5月1號辦的婚禮,他們是大學同學,談了七八年的戀愛。前幾年丈夫研究生畢業(yè)后他們決定來到杭州安家,在江干區(qū)買了房子,因為工作關系,平時王女士工作都在云南昆明,夫妻兩人基本一個月聚一次。
7號是丈夫入職的第一天。那天傍晚,丈夫發(fā)來消息,說晚上要跟同事一塊聚餐。
晚上9點多,王女士聯(lián)系丈夫,感覺電話那頭丈夫說話有點大舌頭,還有嘔吐的聲音。他的同事當時還接過電話說,丈夫喝了點白酒,有點多了,會幫忙把他送回家。
晚上10點多,王女士聯(lián)系丈夫,想知道他有沒有回到家里,關機!隨后一直無音訊。
覺得情況不對勁,王女士馬上買了回杭州的機票,同時,她也聯(lián)系上小區(qū)物業(yè)幫忙查看監(jiān)控。那天同事并沒有把丈夫送到家里,而是送到小區(qū)門口就走了。
 
從監(jiān)控中可以看到,丈夫應該是喝醉了,走路都走不穩(wěn),走幾步就摔跤,還一度躺在地上睡著了。
可怕的,丈夫沒有往小區(qū)里面走,而是沿著大門外的欄桿走。一直走到曙光之城小區(qū)對面的一條河邊,隨后便沒了蹤影,再也沒能捕捉到丈夫的影像。而那里,附近還有一條河道。
記者來到監(jiān)控地點,這條河寬20多米,河水渾濁,水位很高,接近岸堤。
10日早上,傳來了令人痛心的消息。凌晨5點45分,一位晨練的老人在花園兜公交站附近的河邊,發(fā)現(xiàn)河里浮起了什么,隨即報了警。
6點40分,打撈隊撈起了失蹤多日的陳俊寧,可惜已沒有了呼吸。這條河,在離自家小區(qū)700米。
法醫(yī)現(xiàn)場勘查:初步排除他殺。
而在更早前
另一位28歲小伙聚會喝高了
失聯(lián)后悲劇發(fā)生
2018年1月26日,平時不怎么喝酒的小陳,和老鄉(xiāng)(叔叔輩)聚會后就一直失聯(lián)了。
“我不知道他到底喝了多少酒。”電話里,小陳老婆情緒激動,說話也時斷時續(xù),“老鄉(xiāng)家離我們家也就3公里的路,20分鐘肯定能到了,怎么會這樣??!”據(jù)了解,當晚小陳喝醉后打了輛網(wǎng)約車回家,大概10分鐘后下了車。23點09分,小陳老婆接到朋友的電話,說小陳在雪地里摔倒了,向他求助。一幫人趕到小陳說的地點,并沒有找到小陳。
1月27日,杭州余杭警方在喬司永西村的一處田地里找到小陳時,他已經沒了生命體征。
一次又一次
同樣的聚會醉酒悲劇
一個又一個鮮活年輕的生命
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
人生最悲痛的事莫過于此……
酒能助興,卻要克制!
再次敲響生命警鐘——
很多人以為只要自己沒有勸酒
發(fā)生意外就可以逃脫干系
這種想法
錯!錯!錯!
因為同在一個酒桌就餐
餐后醉酒者之一在返程途中
意外致傷或者致死
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
同飲者一般都要承擔
或多或少的賠償責任
共飲者應否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依據(jù)是什么?
通常的依據(jù)是《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為能夠同桌飲酒,一般都是彼此相熟者,他們對彼此的身體狀況和酒量是有著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認知的,也因此產生了勸告、照顧甚至護送的義務,這是因共飲者的先前行為所產生的不作為義務。但承擔責任的大小,要根據(jù)飲酒前后受害人的狀態(tài)由法官酌情確定,比如明知受害人不勝酒力而極力相勸,或者明知受害人喝的不省人事而將其丟下不管,共飲者承擔的責任就要較重;而且,因各個共飲人與受害人關系的親疏亦有不同。從以往的司法實踐看,無論有多少人參加共飲,他們總體承擔的賠償責任以不超過受害人全部損失的20%為宜。
酒桌上這4種行為要擔責
①強迫性勸酒,如用語言刺激或在對方已喝醉的情況下仍勸酒;
②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有心臟?。┤詣衿滹嬀?;
③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④酒駕未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
告誡大家:同席人之間不僅負有不能互相拼酒、勸酒的義務,對飲酒過多者還應負有勸阻、通知、協(xié)助、照顧和幫助等義務。
法律說法:同伴有安全送其回家的義務
具體到王女士丈夫一事,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旭華表示,同事聚餐喝酒也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特別是酒量不好還要灌酒、勸酒之人可以收手了。雖然勸他人喝酒是為了盡興,當然也會有不懷好意的情況。不管何種理由和動機,都無法規(guī)避因為勸酒導致他人人身損害甚至死亡的后果。
另外,對于喝醉酒的同伴,其他人也有安全送其回家的義務,不送或者送到一半就撒手,發(fā)生問題同樣逃脫不了干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