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憤怒!
落馬公安局長曾替該組織當保護傘近20年!
值得注意的是,該起涉黑涉惡團伙牽涉到了已經落馬的廈門市翔安區(qū)原副區(qū)長、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江忠。
2018年8月,福建通報了4起黨員干部涉黑涉惡腐敗和充當"保護傘"案件,其中第一起便是楊江忠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福建紀委監(jiān)委通報稱,1999年,時任廈門市公安局海滄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的楊江忠,為涉黑組織頭目顏小敏涉嫌敲詐勒索提供幫助,使其不受刑事責任追究。
2007年以來,楊江忠利用先后擔任廈門市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副支隊長、翔安公安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應顏小敏請托,為其涉黑組織成員顏某等人多起涉嫌犯罪案件,向海滄區(qū)相關經辦派出所領導打招呼,并于2004年至2013年,先后五次索要或收受顏小敏錢款共計167萬元。此外,楊江忠還涉嫌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18年7月,楊江忠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并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今年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一年
今年3月以來
陸續(xù)進行掃黑除惡案件集中宣判!
福州:
集中宣判4起黑惡勢力案件
最高獲刑23年6個月
3月22日,福州中院集中宣判4起黑惡勢力案件,涉案被告人43人,最高獲刑二十三年六個月。
【案情】
宣判的4起案件分別是:被告人黃某等2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被告人分別獲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個月至八年不等刑罰;被告人王某磊等12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被告人分別獲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不等刑罰;被告人吳某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案,獲有期徒刑八年刑罰;被告人陳某濟等6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案, 被告人分別獲有刑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不等刑罰。

其中,分別以黃某和王某磊為首的兩個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行收取保護費等一系列犯罪行為,長期盤據于當地、稱霸一方、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屬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重點打擊的11類黑惡勢力。
福州市兩級法院始終把掃黑除惡作為踐行“兩個維護”,落實司法為民,修復社會生態(tài),推進平安建設的重要舉措,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扎實推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向縱深發(fā)展。
截止2019年2月底,福州市兩級法院共受理涉黑惡案件88件607人,判決51件366人,已生效25件186人,為促進社會穩(wěn)定、凈化基層政權組織、維護群眾安居樂業(yè),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提供了優(yōu)質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泉州:
宣判黑惡勢力犯罪案件9件48人
最高獲刑18年
3月29日,泉港、晉江、南安、惠安四地法院集中宣判黑惡勢力犯罪案件9件48人。這是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泉州兩級法院第七次集中宣判。
此次集中宣判中,對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操縱經營“黃賭毒”等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依法嚴懲。堅持深挖細查,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漏網之魚孫某華、陳某健等人均被繩之以法。

↑泉港法院:公開宣判1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共20名被告人
【案情】
1.林某正、方某牛等2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案
2017年以來,被告人林某正與被告人方某牛等人合謀,為達到非法斂財目的,非法設立某討債公司,公開面向社會承攬討債業(yè)務并先后糾集、網羅一些有違法犯罪前科劣跡人員、殘疾人、冒充艾滋病人和社會閑散人員,與被害人進行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采取滋擾、哄鬧、糾纏、脅迫、聚眾造勢等手段進行非法討債,嚴重干擾、破壞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判決: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因素,泉港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對組織者、領導者林某正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組織者、領導者方某牛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組織成員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至二萬元不等。
2.曾某等4人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聚眾斗毆案及令某碧2人協助組織賣淫、聚眾斗毆案
2018年7月以來,被告人曾某等人與令某碧、白某海形成以被告人曾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有計劃地在晉江市實施多起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曾某、張某輝經預謀,由被告人張某輝招募失足婦女王某等人,被告人曾某招募令某碧,由其招募失足幼女龔某在晉江從事賣淫活動。2018年7月27日8時許,因羅某川等人欲與該犯罪集團爭搶失足婦女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曾某糾集被告人張某輝等人毆打羅某川等人。
法院判決:晉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曾某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強奸罪、聚眾斗毆罪等,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張某某、蒙某某、王某、令狐某、白某某等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強奸罪、聚眾斗毆罪、協助組織賣淫、介紹賣淫罪等罪名,分別被判處十四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黃某福等4人尋釁滋事案
2017年以來,尤某華(另案處理)經常糾集被告人黃某福等4人及楊某城(另案處理)等人,在南安多地,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多次實施隨意毆打、恐嚇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等擾亂社會生活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福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羅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被告人楊某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被告人鄭某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羅某、鄭某輝退出的違法所得贓款,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泉州兩級法院共組織了七次集中宣判,共宣判一、二審黑惡勢力犯罪案件52件329人,有力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彰顯泉州法院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力度和決心。
三明:
從事高利放貸違法活動
12人被判刑!
3月29日下午,三元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某忠、楊某恩等12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該案是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三元區(qū)首例涉黑案件,同時也是全市審理的首起“認罪認罰”涉黑案件。
【案情】
2012年8月起,被告人楊某忠通過朋友介紹、口口相傳等方式,在三明市區(qū)以5%至20%(相當于年利率60%至240%)不等的高額月息,從事高利放貸違法活動,非法牟取高額經濟利益。先后聚集、拉攏被告人楊某恩、林某恒、羅某、鄧某平、鄧某生、鄧某煒、鄧某亮、李某、蔣某禧、鄭某明等人加入,以“三元放貸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高利放貸違法活動。
期間,為了按時收回放貸本金及非法高額利息,形成了放貸金額超過8萬元的成員,每個月必須繳交“會費”500元作為該組織的日?;顒娱_支的不成文規(guī)矩,同時在三明市區(qū)有組織地實施了一系列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使團體不斷發(fā)展壯大,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楊某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成立以來,在三明市區(qū)有計劃地從事高利違法放貸,實施一系列的非法討債犯罪活動,截止案發(fā)前,累計放貸金額共計1400余萬元,放貸人數達270余人次,非法收取砍頭息、孳息720余萬元。
2013年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楊某忠組織、領導被告人楊某恩等人先后在三明市區(qū),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造成1人重傷、4人輕傷、1人輕微傷、損毀財物價值5.2558萬元、引發(fā)警情糾紛57起等嚴重后果。因該組織實施的高利放貸違法活動,在三明市兩區(qū)法院引發(fā)的訴訟案件達60余件,訴訟標的達778余萬元。
該組織通過一系列的暴力討債違法犯罪活動,導致大量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屬有家不能歸、夫妻離婚、經營的店鋪倒閉,甚至出現了受到侵害后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不敢報警、離家躲避等后果,對群眾形成心理震懾,嚴重破壞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忠等人犯罪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即具備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