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語有云“父債子償,天經地義”?,F(xiàn)實生活中,很多人認為,父母去世之后留下的債務,理應由子女償還,這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呢?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一起涉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責任糾紛的案件。
2019年7月,老王與妻子王女士作為共同借款人,向趙女士借款380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借款發(fā)生后,老王夫婦均依借款協(xié)議之約定按時支付借款利息。
2022年10月,作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的老王因病去世。之后,王女士便未再如期向趙女士支付借款利息及償還借款本金。趙女士遂向鼓樓法院提起訴訟。趙女士認為老王雖已故,但王女士作為共同借款人及繼承人應當承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還款責任。此外,老王的兩個兒子作為繼承人亦應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庭審中,老王的兩個兒子向鼓樓法院提交《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表明自愿放棄繼承父親名下遺產,并就趙女士主張其二人承擔老王債務的訴訟請求提出抗辯。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款人老王夫婦與趙女士之間成立合法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趙女士向老王夫婦提供了借款,已履行出借義務。作為共同借款人的王女士經趙女士多次催討至今未依約償還全部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履行合同,賠償趙女士損失的違約責任。
因老王已故,且他的兩個兒子已作出書面《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之規(guī)定,對于趙女士主張老王二子在繼承范圍內就案涉借款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鼓樓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當前我國法律并不存在“父債子償”的強制性規(guī)定,債務人的子女是否要承擔父母遺留的債務取決于是否實際繼承父母所遺留的財產。根據相關規(guī)定,子女只有在實際繼承父母遺產之后,方才需要對父母遺留的債務承擔還款義務,且其所承擔的還款義務限額可以不超過其實際繼承遺產價值。
此外,倘若債務人子女已經實際放棄遺產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對于父母遺留的債務,子女可不承擔還款義務。法官特別提醒,債務人子女即便已經放棄繼承遺產,仍有配合債權人處置遺產的義務,而不能“以放棄繼承為名,行占有遺產之實”。(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張黎明 劉智坤)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