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某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簽訂虛假合同詐騙他人錢財,最終不僅錢沒賺到,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了一起以銷售茅臺名義實施合同詐騙的案件。
2021年初,男子小勇(化名)在一場酒會上認識了張某并互加微信。事后,張某向小勇銷售了“茅臺醇”白酒。2022年底,張某通過微信對小勇謊稱有領導要出售一批年份久遠的飛天茅臺酒,每瓶只需2500元,并從網絡上下載了一張堆放幾十箱茅臺酒的圖片發(fā)給小勇。
見到飛天茅臺酒價格如此低廉,小勇心動了,與張某約定購買10箱上述茅臺酒。張某還同意加送1箱。見到張某如此爽快,小勇隨即通過銀行轉賬,將貨款15萬元轉入張某指定的銀行賬戶。
張某收款后,將部分款項用于賭博,并沒有發(fā)貨。在小勇的催促下,張某便用11箱沒有任何商標的光瓶酒冒充飛天茅臺酒通過快遞發(fā)給小勇。小勇收到酒后發(fā)現(xiàn)不是飛天茅臺酒,便聯(lián)系張某,但張某始終逃避回應。小勇意識到被騙,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扣押上述11箱光瓶酒,抓獲張某。
案發(fā)后,張某的親屬幫助退還小勇的被騙款,小勇對張某表示諒解。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15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又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積極預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陳宇丹 林怡佳)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