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8月17日訊 據(jù)海峽導報大龍巖報道,萬萬沒想到,煮一鍋魚竟引發(fā)如此悲?。?/p>
在男朋友的出租房里,幫忙煮菜招呼朋友
結(jié)果一不小心墜樓了!!
出租屋內(nèi)發(fā)生的悲劇
劉某、汪某先后分別以每月100元的價格承租了林某建造的南面房屋第三層單間一間,日常在公共衛(wèi)生間用水。林某的房屋北樓在建,南樓房屋部分在建,部分房間已出租。
2016年4月17日下午,因下大雨,梁某因雙腿殘疾無法回家,劉某便邀梁某到出租屋玩。梁某購買了一條魚和豆腐,回至出租屋,碰巧汪某與其女友游某在公共廳內(nèi)做飯。
汪某見兩人要煮魚,便建議用其液化氣,劉某同意,汪某邀請另一朋友一并用餐。
誰知這飯是好了
災難也跟著來了!
飯菜煮好后,劉某、梁某、汪某及其另一朋友開始用餐,游某拿著鐵鍋離去。
不一會兒,眾人聽到“嘩”“咣”的聲響,尋聲而至,發(fā)現(xiàn)游某竟從三樓通往北樓過道摔落至一樓。
雖然劉某、汪某等人第一時間將游某送至醫(yī)院救治,但經(jīng)救治無效,游某還是于2016年4月21日死亡。
煮一頓飯 竟煮出了人命
這個鍋到底該誰來背?這下可是鬧開了!
責任承擔引爭議 游某家人:
林某作為出租屋的主人,未對出租屋的走廊、燈及樓梯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汪某作為承租人,明知承租屋存在安全隱患未采取措施排除危險發(fā)生,林某、汪某因房屋租賃行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游某為汪某、劉某、梁某無償提供做飯、炒菜事務,以供三人喝酒尋樂,三人作為受益人,理應共同賠償游某親屬死亡造成的損失,
于是,游某家人一下將林某、汪某、劉某、梁某四人一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林某賠償經(jīng)濟損失97萬余元,汪某、劉某、梁某對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然而對于游某家人的訴訟四人都有辯解
而且誰都不愿意承擔責任!林某辯稱
已告知汪某北屋在建,不能到后屋過道,且游某作為房屋租賃外的第三人,在租住房屋內(nèi)發(fā)生傷亡事故,其無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劉某、梁某辯稱游某死亡與其無關,并非其讓游某煮菜,游某發(fā)生事故時洗的鍋也并非煮魚的鍋。
出了這樣的意外到底該由誰負責?
日前龍巖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該起,生命權、健康權糾紛案
法院依過錯定責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過道在事發(fā)時,未安裝護欄,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林某作為房屋的建造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房屋的管理存有瑕疵,導致游某不慎摔落死亡,對此存在有一定的過錯。
汪某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和承租人,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仍讓女友入住,未提醒女友注意過道安全,汪某未盡到提醒義務與游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存在一定的過錯。
游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事發(fā)之處無護欄仍往樓下倒水,根據(jù)經(jīng)驗應做好謹慎的心理準備,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方法,游某自身的行為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劉某、梁某與游某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按過錯比例,確定林某、汪某、游某的責任分擔比例為20%、15%、65%。
經(jīng)認定,游某死亡造成的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損失共計為352882.82元,遂判決林某賠償損失的20%即70576.6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80576.6元;判決汪某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的15%即52932.4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62932.4元,對其余訴訟請求依法駁回。案件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現(xiàn)該案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