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相關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大體可以分為主導型案件、參與型案件和被利用型案件三種。
主導型案件通常是保險從業(y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xié)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并在自購收據(jù)或公司作廢收據(jù)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參與型案件通常是保險從業(yè)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yè)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yè)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蜻M行保單質押,獲取現(xiàn)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被利用型案件通常是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lián)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夸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xié)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yè)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借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誘導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相關案例警示:張某某集資詐騙案
案情介紹:張某某為某人身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利用身邊熟人的信任,以月息3%、年息36%的高額回報和到期返還本金為誘餌,虛構險種、偽造保險公司印章、制作假保單,與投資人簽訂保險合同。張某某收到投資者的錢款后,一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承諾的利息,一部分用于自己開銷。一開始由于張某某能按期支付利息,投資者越來越多,但隨著需要返還的本息也越滾越多,如此持續(xù)了幾年之后,最終張某某的資金鏈破裂,無力支付本息。
幾年下來,張某某共從22名客戶處非法集資達2000多萬元,投資人的投資資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失。
案件查處: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判處罰金10萬元。
案件評析:近年來,保險代理人隊伍不斷壯大,對推動保險業(yè)務的發(fā)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另一方面,少數(shù)的保險代理人法制意識淡薄,為追求不法利益突破道德與法律底線,發(fā)生欺騙消費者的案例也時有發(fā)生。消費者追求高回報、高收益的心理也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本案中的張某某恰是利用消費者急功近利、貪圖高額收益的心理,從熟人朋友下手,以假亂真兌付初期利息增進可信度,從而騙取了更多客戶的錢財。
防范要點:作為消費者,首先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識,不輕信熟人的口頭宣傳和承諾,尤其是高息回報要謹慎;其次要掌握基本的保險常識,具備基本的合同識別能力,必要時和保險公司取得直接聯(lián)系確認保險合同的真?zhèn)?,發(fā)現(xiàn)可疑之處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相關案例警示:白金業(yè)務員祝某詐騙案
案情介紹:保險代理人祝某因銷售業(yè)績第一,被公司評為精英會會長、白金業(yè)務員,且連續(xù)幾年無一起投訴。祝某為獲取保險銷售傭金,向客戶承諾高額保單收益,造成巨額虧損,為彌補虧損,其利用客戶信任,與30多名客戶私下簽訂理財協(xié)議,騙取客戶資金。至案發(fā),祝某除償還被害人370余萬元外,實際詐騙被害人資金1012萬元。
案件查處: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祝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案件評析:本案中祝某作為“銷售精英”、“白金業(yè)務員”,且連續(xù)幾年無投訴,執(zhí)業(yè)口碑似乎不錯,但這些榮譽只是對代理人既往銷售業(yè)績的肯定,不是資信證明書,更不是對代理人道德品質的一貫承諾。從本案來看,再優(yōu)秀的代理人也難保不觸犯法律底線,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而從業(yè)經驗豐富的代理人因為熟悉消費者心理和保險公司的運作流程,從而作案手段更為隱蔽、不易被消費者和保險公司發(fā)現(xiàn),本案中若非祝某畏罪投案自首,可能會有更多的消費者上當受騙、造成更大損失。
防范要點:消費者要切實為自己的消費行為負責,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不要盲信代理人的身份,不要輕易和代理人個人簽訂私下協(xié)議,更不要輕易把資金錢款托付給個人代理人代為理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