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0日,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清理并刪除“淘寶網”上銷售“佐康”系列產品的商家鏈接、相關網頁等,以及提供四家網店的真實信息。
后淘寶網方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目前此案正在二審審理中。
淘寶稱只提供交易平臺不構成直接侵權
“在已經持續(xù)一年的訴訟時段里,我們發(fā)現(xiàn)淘寶網上售賣佐康虛假產品的店鋪又多了七八家,我們公司的損失正在進一步擴大。”張凱說道。
本報記者注意到,相關司法判決書顯示,淘寶網曾辯稱,其作為大型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僅提供了交易平臺,并不參與實際交易,故不會構成直接侵權。
我省一從事服裝制造的企業(yè)負責人曲先生也碰到過自己企業(yè)設計的產品在淘寶被侵權現(xiàn)象,然而多年過去了,與淘寶協(xié)商無果之后,其選擇不了了之。
佐康商貿方面認為,“淘寶網作為國內最大的電商平臺,消費者之所以選擇通過淘寶購物,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它的權威性,可是現(xiàn)在淘寶網竟然連平臺上商鋪售賣產品的真?zhèn)味紵o法保證,無論作為普通消費者還是作為被侵權的商家,都很難讓人理解。”
省城一律師事務所的吳律師認為,“淘寶方面應對平臺商鋪的經營資質、經營者身份信息進行審核。”
記者了解到,目前電商平臺涉及的侵權案件不在少數(shù)。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一起指導案例中特別提及,“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依據(jù)侵權責任法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所發(fā)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權人身份情況、權屬憑證、侵權人網絡地址、侵權事實初步證據(jù)等內容的,即屬有效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行設定的投訴規(guī)則,不得影響權利人依法維護其自身合法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