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海燕
“我購買了電子書,和別人分享算侵權嗎?”網絡上提出這樣問題的電子書愛好者不在少數。近日,思明區(qū)法院公布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典型案例。廈門網友小林將購買的電子書上傳至所謂的“網絡圖書館”,結果成了被告。(詳見今日《海峽導報》04版)
相關公司提出的索賠金額高達20余萬元,盡管法院沒有支持這么高的索賠金額,但依然認為小林侵犯了相關公司的網絡傳播權,判決由小林向涉事的磨鐵公司賠償人民幣1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應該說,還好小林并沒有用這樣的電子書牟利,否則后果可能會更嚴重,損失也會更大。
小林認為該電子書是自己在亞馬遜網站上花錢買來的,來源合法,屬于自己的虛擬財產。“電子書與其他商品一樣,既然購買了,就可以出借和轉讓。”這種看法很具代表性,估計我們中很多人本來就是這種看法,因此尤其需要注意。想想也是,假如電子書購買后便可在互聯(lián)網進行復制傳播,不受約束,作品的商業(yè)價值將嚴重貶損,著作權人的權益也將遭受巨大損害。
在這個開放的年代,“共享”已經滲透進各行各業(yè)。共享單車、共享汽車、共享雨傘.....似乎一切都可“共享”。這里面,既有經營類共享,也有非經營類共享。比如,許多網友都愛“分享”自己欣賞的美文。分享是個好品質??墒?,不是什么東西都可以分享的,而是要有邊界意識。有些文章明確標明嚴禁轉載、傳播,有些文章不限制傳播,但要求“注明出處”,切莫小看了那一行小字,從某種角度來看,那就是一條條無形的法律邊界線。過線了,分分鐘可能攤上事兒。切莫以為人海茫茫,作者或出版社找不到自己,信息社會,如果你侵權了,人家決心追究,那遲早都會找上門。
我們生活在法治社會,人人都應該敬畏法律,嚴守法規(guī)。不要覺得違法犯罪就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殺人放火”、“打家劫舍”等。信息時代有不少新事物,比如電子書或其余電子產品等,大家的法律意識也要與時俱進,對知識產權要有更寬泛的概念,不然,自己就可能是下一個“小林”,甚至于可能更悲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