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華
漁民明知全市處于禁漁期,仍抱僥幸心理偷偷出海捕撈,沒想到廈門翔安公安機關沿海管防嚴格,第一次嘗試就栽了跟頭。(5月17日《海峽導報》)
禁漁期是國家為了保護生態(tài)資源,尤其是保護我國大江大河和海洋魚類繁殖生長而劃定的期限,這不僅是法律,更應是我們漁民相互的約定。畢竟,你也亂捕撈我也亂捕撈,最后肯定是沒魚可撈,損害的是大家的利益。
但是,新聞中這幾艘舶和這幾個人,夢想著趁禁漁期能夠輕松出海并打撈一筆,看來這次的發(fā)財夢不僅要破碎,更可能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我們古人就曾留下老話:勸君莫食三月鯽。意思是春季仍鯽魚繁殖旺季,魚類等海洋資源并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也需要有計劃地“養(yǎng)”。而“養(yǎng)”過之后才能保證我們漁民更大的豐收。因此,禁漁期下海違法捕魚,不僅是對海洋的傷害,對漁民們來說也是一種“殺雞取卵”。
這幾年,政府部門不斷加強禁漁期的管理和執(zhí)法,不僅海洋的生態(tài)越來越好,魚類生產(chǎn)更是連年豐收。經(jīng)過禁漁期之后,漁船出海滿載而歸,而這種在禁漁期內(nèi)非法出海捕撈的做法無疑也是在打破大家共同的飯碗。因此對這種行為不但相關部門要嚴管,沿海漁民也應同仇敵愾,勇于斗爭,勇于揭發(fā),讓其在法律面前無遁形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