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在路上等紅燈,有行人橫穿馬路被其他車輛撞倒,停著的車根本沒碰到對方,卻要承擔事故責任?近日,海滄法院發(fā)布一起案例。
某日晚上8時許,小黃(化名)駕車行至廈門一處交叉路口時,與橫穿馬路的行人小馬(化名)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及小馬受傷。當時,小王(化名)駕駛的車輛在該路口人行橫道線上停車等候信號燈。
市公安局海滄分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馬橫過道路未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小黃駕車未確保安全謹慎駕駛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小王駕車未按規(guī)定臨時停車,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通行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綜上,小馬負本事故主要責任,小黃負本事故次要責任,小王負本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小馬在醫(yī)院救治共支出醫(yī)療費13萬余元,傷情被評定為一處八級傷殘附加兩處十級傷殘,后續(xù)還需要復健治療。雖然小黃及保險公司先后總計墊付了6萬元,但雙方對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意見,小馬一紙訴狀將小黃和小王及兩人的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小王覺得很冤枉:“我都沒有碰到小馬,她受傷關我什么事呀?”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廈門市公安局海滄分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責任劃分合理,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兩輛肇事車輛駕駛員無意思聯(lián)絡(意思聯(lián)絡指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實施某種犯罪),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后果,但并非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應承擔按份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小黃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小馬各項經濟損失14萬余元。小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小馬各項經濟損失19萬余元。小王賠償小馬各項經濟損失3000余元。
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判定車輛事故責任
不以靜態(tài)動態(tài)區(qū)分認定
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行人闖紅燈、車輛等待交通信號燈時壓占人行橫道、車輛加速搶秒過路口等情形,這些行為分開看,似乎均是“小違法”,但發(fā)生在同一時刻時卻造成了本案行人致殘的“大事故”。
行人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系造成自身傷殘的主要原因,交警判定承擔主要責任,對于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應自擔60%的民事責任。
等待信號燈壓占人行橫道的車輛系靜止狀態(tài),肇事方未遵守交規(guī)停車,妨礙了安全視距、影響通行,同樣系造成該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在判定車輛事故責任時并不以靜態(tài)動態(tài)進行區(qū)分認定,而系根據(jù)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及過錯程度進行判定,最終交警判定其與動態(tài)搶秒通行車輛同樣承擔本事故的次要責任,兩車承擔同等比例侵權責任。
并且,因違規(guī)停車肇事方未在事故后積極賠償,進入訴訟判賠金額高于搶秒通行撞人車輛,根據(jù)敗訴比例還需承擔更多的訴訟費用。
(來源:廈門日報 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