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8月15日訊 據(jù)廈門晚報報道 小伙子滿心歡喜地以為找到了心儀的工作,卻在收到錄用通知后的第二天被拒絕。他認為用人單位有違誠信,還給他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于是訴諸法院。近日,思明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作出一審判決。
【緣起】
被錄用又遭遇拒絕 要求公司賠償1.7萬余元
今年5月,23歲的小鄭從某網(wǎng)絡平臺看到了廈門某科技公司(簡稱科技公司)發(fā)布的招聘信息。他從泉州來到廈門,5月6日和8日,分別參加了兩輪面試。小鄭說,5月8日上午,他到另一家公司面試,對方口頭表示要錄用他,當天下午他又到科技公司二次面試,公司總經(jīng)理作為面試官表達了錄用的意向。所以當晚回到泉州后,他回復了上午面試的公司,表示自己找到了更心儀的公司。
小鄭向法庭提交了他與科技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與其他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jù)。記錄顯示,5月10日,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員向小鄭發(fā)送了錄用通知,告知5月17日辦理入職手續(xù),列出了入職所需提供的材料。小鄭回復會按時入職。過了兩天,也就是5月12日,小鄭又收到消息——這個崗位暫時不需要人手了。
小鄭說,雙方已經(jīng)達成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口頭協(xié)議,他也作了準備,結果公司突然反悔,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他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小鄭的訴求包括3項,一是試用期3個月的工資損失;二是他因拒絕其他公司的錄用而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金額為3000元;三是因面試產(chǎn)生的交通費307元,3項總計1.7萬余元。
【庭審】
董事長認為不合適 公司承認工作中存在失誤
在法庭上,科技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的招聘信息是真實的,招聘過程中也沒有隱瞞,不存在締約過失。小鄭通過了兩輪面試,但最終還得經(jīng)公司董事長同意。5月12日上午,工作人員把計劃錄用的人員向董事長匯報,董事長看了小鄭的簡歷,認為他的工作經(jīng)歷少,斷斷續(xù)續(xù),不太適合。隨后,他們及時通知小鄭。
小鄭提出異議,稱面試過程中從來沒有提到還有董事長這一關。于是,法官詢問被告:“既然沒有董事長點頭,為什么就先發(fā)通知給原告呢?”科技公司的代理人這才承認,這是行政部門的失誤。
關于賠償?shù)姆秶?,科技公司認為,從小鄭提交的聊天記錄來看,不能反映出他拒絕了其他公司的錄用,也可能僅是拒絕了面試的機會。而且求職過程中的交通費用不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小鄭來廈也不僅僅面試一家單位,不同意賠償。
【判決】
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 招聘單位賠償2000元
審理過程中,科技公司代理人勸小鄭,應該把重心放在個人能力的提升上,而不是打官司浪費社會資源。小鄭聽后頓了幾秒,開口反駁道,如果每家公司都像這樣,發(fā)了錄用通知書以后又撤回,那只會惡化就業(yè)環(huán)境,對年輕人也是一種傷害。在這件事情發(fā)生后,他繼續(xù)尋找工作,于5月24日入職另一家公司。
法院一審認為,在勞動關系的建立過程中,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因雙方已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小鄭對此產(chǎn)生信賴利益,并放棄其他工作機會,之后科技公司卻無正當理由取消錄用,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shù)臄?shù)額,法官解釋,勞動者不可能同時為兩家公司提供勞動,所以既要求科技公司的試用期工資,又要求賠償因拒絕其他公司造成的工資損失,這是不合理的。而交通費在無特別約定的情形下,依慣例通常由勞動者自行負擔。從5月8日至5月24日小鄭找到新單位入職,時間為半個月,科技公司原本給出的試用期工資約4000元/月,綜合考慮小鄭為締約支付的費用、應聘崗位的工資水平、停止工作的時間、喪失其他工作機會的損失等因素,思明區(qū)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小鄭半個月的工資,即2000元作為賠償。(文/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