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1月30日訊(海峽導(dǎo)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車主陳某因不服交警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以“事實不清為由”,狀告交警,但陳某自己提供證據(jù)卻證明了自己的違法行為。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今年4月的一天,陳某駕駛小轎車于廈門大橋進島某路口違反禁止標線,被現(xiàn)場執(zhí)勤的交警部門工作人員處以150元罰款并記3分。
車主陳某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于是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陳某還向法院提供了其行車記錄儀作為證據(jù)。但陳某本人提供的行車記錄儀清晰顯示,該車輛在案發(fā)路口行進過程中,并未進入直行車道排隊等候車輛通行,而是行駛至調(diào)頭車道,直至接近紅綠燈路口處進行變道,在變道的過程中車頭碾軋到白色實線,存在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違法行為。這也與交警部門工作人員提供的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