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3月6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10萬元借款引發(fā)一場“疑案”,一紙借條有兩種說法,原告說是“借款”10萬元給被告,被告卻說自己只是“擔保人”,現(xiàn)保證期間已過所以可以免責。
近日,集美區(qū)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最終一審判決認定是否擔保不影響借款人應承擔的還款責任,被告借款人應與其他借款人共同償還10萬元借款。
原來,大鵬公司和沈某幾年前共同向趙老板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向趙老板借人民幣拾萬元整。”
當時,雙方還約定了還款日期。大鵬公司、沈某分別在借條落款的借款人處蓋章、簽名,沈某將按有其手印的身份證復印件交趙老板留存。
借款到期后,經(jīng)趙老板催討,沈某后來又在借條下方注明:“該款10萬未還,借款期延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大鵬公司在加注字樣上加蓋公章,沈某在加注字樣下方以“擔保人”身份簽名捺印。
但是,延長期限到期后,借款仍然沒有償還。為此,趙老板將大鵬公司、沈某都告上了法庭,起訴要求二者共同償還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趙老板認為,大鵬公司、沈某是共同借款人。之所以寫“擔保人”,是因為催討借款時沈某表示保證一定會還錢,所以主動注明。
不過,沈某答辯說,他雖是大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款項是大鵬公司借的。沈某只是經(jīng)辦人,后來在借條下方作為“擔保人”簽名擔保款項償還。而且,借款10萬元由趙老板通過銀行轉賬付到大鵬公司的銀行賬戶,應該由大鵬公司償還?,F(xiàn)保證期間已過,保證責任相應免除,沈某無須償還借款。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沈某也是借款人,應當共同償還趙老板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
法官說,本案當中沈某并非大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鵬公司和沈某分別在借條落款的借款人處蓋章、簽名,其落款書寫格式符合多個債務人共同借款的書寫格式,故認定兩被告系共同借款人。
出具借條時,沈某雖自行以擔保人身份在借條下方簽名,但趙老板并不認可其擔保人身份。而且,沈某是否擔保款項償還,并不影響趙老板向沈某主張其作為借款人所應承擔的清償責任。沈某出具借條時并未注明自己為經(jīng)辦人,可見沈某對自身的借款人身份明知。因此,沈某也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