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1月2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實習生 羅桂英 通訊員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原是好意,順路讓朋友搭車;卻遇不幸,路上出了車禍,乘車者身亡。此前,海滄區(qū)法院也曾審理過這樣一起“好意同乘”引發(fā)的索賠案。
摩托車駕駛員阿宗說,自己原本是出于好意才讓老顏搭車的,沒想到反而因此坐上了被告席。
2010年11月24日早上,阿宗駕駛一部摩托車,載著老顏駛?cè)腭R青路;與此同時,林司機駕駛一外地車牌摩托車,沿馬青路由東往西行駛。
突然間,“砰”的一聲,兩輛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坐在阿宗摩托車上的老顏受重傷,后被送到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阿宗和林司機對本次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而受害者老顏則沒有任何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受害者老顏的家屬,將兩名摩托車司機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各項損失50多萬元。
受害者家屬包括老顏的妻子周女士,還有他的三個女兒,她們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作出賠償。而老顏死亡導致的其余損失,依據(jù)交警的責任認定,應該由兩名摩托車駕駛員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在法庭上,阿宗說,“我讓老顏搭車完全是出于好意,要是知道出了事故要自己賠償,怎么也不會讓他搭車的”。
法官說法
無償搭乘為何“減責 ”?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當中,被告阿宗是免費送老顏回家,屬于好意同乘。所謂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經(jīng)車輛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無償搭乘的行為。對于好意同乘過程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雖然同乘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無過錯,但由于被告阿宗并未收取任何費用,是一種助人為樂的行為。為鼓勵助人為樂的行為,不能要求運行人承擔與一般交通事故一樣高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酌情減輕被告阿宗5%的責任。
根據(jù)交警認定,阿宗和林司機對本次事故負有同等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減輕責任后,阿宗實際只要承擔45%。這樣,阿宗可以比原來少賠2萬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