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5月11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呂寒偉)你的車上放了三角牌了嗎?如果沒有,趕緊補齊,廈門已經(jīng)有人被處罰。
5月6日11時59分,車牌號為閩DDP3××的小車,在興湖路長岸路口至華昌路口吃到了一張罰單,被處罰款50元,記0分。這張罰單迅速在朋友圈里傳開了,大家都在問,是真的嗎?
導報記者仔細查看了該罰單,處罰原因是“汽車(三輪汽車除外)上道路行駛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配備滅火器,三角警告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條規(guī)定。
經(jīng)查詢,第21條規(guī)定為“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并未提到滅火器和三角警告牌。
交警部門解釋,根據(jù)《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應裝備三角警告牌,客車(核載超過9人的載客汽車)、校車應裝備滅火器。
也就是說,小型汽車必須配備三角警告牌,客車、校車應當配備三角警告牌和滅火器。
沒有按規(guī)定配備的,可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50元罰款(根據(j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6條第5款規(guī)定)。
小型汽車要不要配滅火器,交警表示,根據(jù)法規(guī),并沒有強制性要求。不過,有備則無患,導報記者注意到,以往一些案例中,車子冒出小火星,關鍵時刻滅火器就起了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