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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海網(wǎng)8月2日訊 據(jù)廈門晚報報道 夫妻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經(jīng)常因為瑣事吵架,女方控訴男方經(jīng)常毆打自己,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不過,由于她在婚內(nèi)與他人懷孕,被丈夫要求賠償20萬元精神損失費。
近日,翔安法院作出判決,準許兩人離婚,但女方因違反“夫妻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guī)定,應賠償丈夫3萬元。
【講述】
這段婚姻不堪回首,堅決離婚
女方姓余,她訴稱,她與韓某于2013年在貴州登記結婚。婚后她發(fā)現(xiàn),由于兩人婚前缺乏了解,所以感情基礎十分薄弱?;楹螅n某經(jīng)常因為瑣事與她爭吵,還經(jīng)常無故把她毆打至傷痕累累,使她不堪忍受。而韓某在婚后一年多,還因觸犯法律,被判入獄兩三年。這期間,她向父親借了一筆錢開了一家體育彩票店。但韓某出獄后,卻找上門鬧事,現(xiàn)在店被韓某占走了,兩人因此分居了八九個月。
余某說,2015年8月份,她懷孕了,不過,是和別人懷上的。為了解除這段不堪回首的婚姻,她今年初向翔安法院提出了離婚申請。
韓某答應離婚,不過他提出,要求余某賠償他精神損失費20萬元。他說,他們是2008年認識的,當時她還在讀書,他幫她支付了十多萬元。
【判決】
準予離婚,但女方要適當賠償
翔安法院認為,余某在婚內(nèi)與他人懷有身孕,且被告韓某同意離婚,可見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余某關于與韓某離婚的訴求,該院予以準許。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余某違背了“夫妻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guī)定,侵害了韓某的人格利益,給韓某帶來了精神痛苦,應賠償韓某一定的精神損失。但韓某要求的20萬元過高,酌定賠償3萬元。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ㄒ唬┥鼨?、健康權、身體權;
?。ǘ┬彰麢?、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ㄈ┤烁褡饑罊?、人身自由權。
其中,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