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5月24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呂寒偉) 一個晚上,每間隔10分鐘,一名男子3次報警。
5月9日22:34,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報警,SM一期停車場,有一男子持刀搶劫1名女子。民警立刻趕往現(xiàn)場。
10分鐘后,110指揮中心又接到一起警情,翔安馬巷火炬園東部開發(fā)區(qū)某公司門口,有人身綁炸彈。民警、特警全部趕往。
又過了10分鐘,有人報警,筼筜湖有一名女子跳湖。
經(jīng)核查,3起警情均屬虛假警情,造成了警力和資源的浪費。
市公安局指揮中心高度重視,指令屬地翔安公安分局新圩派出所對涉嫌虛報警情的黃某進行調查。
5月10日凌晨2點,新圩派出所找到涉嫌虛報警情的男子黃某。經(jīng)查,黃某今年24歲,廈門人。
當時,黃某屬于醉酒狀態(tài)。酒醒后,他對虛報警情的事情矢口否認,裝瘋賣傻。一夜未睡的民警又立即趕赴指揮中心調取相關音頻資料,對黃某的虛假辯解逐一揭穿。
最終,黃某意識到了事態(tài)的嚴重性,坦承他酒后尋求刺激,撥打110胡亂報警的違法行為。
5月12日,翔安公安分局新圩派出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黃某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提醒
謊報警情釀惡果可判刑五年以上
警方提醒,謊報警情或撥打110騷擾電話,占用警務資源,造成公安人力、物力的極大浪費,影響緊急突發(fā)案事件的有效處置,影響正身處危難需緊急救援人員的及時救援。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明確規(guī)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明確規(guī)定“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謊報行為情節(jié)嚴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可根據(jù)刑法有關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規(guī)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