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11月1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林彬彬 通訊員 同法/文 楊希/漫畫)你以為選了“快遞保價”,貨物丟失或損壞就能全額賠償嗎?未必!前段時間,外地某快遞公司的“黃金大劫案”登上了熱搜,杭州的小劉通過快遞公司給客戶快遞20克黃金,并按實際價值8000元進行保價。但快遞員取件一小時后告知,黃金丟了。沒想到的是,快遞公司客服提出的解決方案竟是只賠付2000元。新聞曝光后,該事件很快上了熱搜。
近日,同安法院也審理了這樣一起“保價賠償之爭”糾紛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是咋回事?
事件 漆線雕全額保價7000元,損壞僅補償200元?
這起官司因漆線雕損壞退貨引發(fā)。據(jù)悉,原告大鵬(化名)在被告S快遞的APP上下單寄件,同時簽署《電子運單契約條款》。在下單寄件過程中,大鵬如實填寫了物品名稱為漆線雕,也按S快遞的要求對商品進行了全額保價,保價金額7000元,S快遞收取35元的保價費。
當天上午,快遞員小林到原告家里拿走漆線雕物品,且雙方都對物品進行全方位拍照留存,原告在S快遞APP上對該物品的運費進行確認,并支付包含運費、保價費、包裝費在內共計230元。隨后,快遞員將漆線雕物品完好取走。
但是,當天下午,原告在午休期間被被告快遞員的電話吵醒,要求原告簽署封簽協(xié)議。原告稱其“雖有不解”,但本著對S快遞大企業(yè)的信任,簽了封簽協(xié)議。
兩天后,原告大鵬的客戶收到快遞,開箱后發(fā)現(xiàn)漆線雕工藝品已在底部出現(xiàn)了碎片,隨即拍照給原告確認并當場原路退貨回廈門。該漆線雕物品是玉龍葫蘆圖案,它的龍須大面積斷裂,已影響觀賞性及美觀度。
當接到電話和照片后,原告第一時間聯(lián)系了被告客服反映問題。被告客服人員指出原告有簽封簽協(xié)議,屬于免責事由,不予保價理賠,此次的損失由原告承擔。
原告不同意該處理決定,并向福建省郵管局對該快遞件進行投訴及申訴。隨后,被告客服人員來電告知原告說:“可以補償你200元快遞卡。”
焦點 保價7000元該不該全額賠?
針對被告提出的“補償200元”,原告表示無法接受。為此,原告向同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全額理賠。
近日,同安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法庭之上,原告和被告雙方各執(zhí)一詞,展開了激烈爭辯。
原告起訴稱:“托寄時,我即按要求告知案涉漆線雕價值7000元,并據(jù)此交納保價費35元,且托寄物品是可拆開物品,并非密封,完全符合被告的寄件說明。”
被告答辯稱:“因原告所寄的物品特殊,被告在寄遞時,我方就已告知可能出現(xiàn)損壞或其他情況。如要寄遞,則由寄件人自己包裝后再交被告寄遞,如在運輸途中出現(xiàn)損壞,被告無法賠償,雙方簽訂了免賠償協(xié)議,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雙方應該按約定履行,被告無賠償?shù)牧x務。另外,原告直到現(xiàn)在都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物品的實際價值,以及損壞維修的費用。”綜上,補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 快遞公司全額理賠,賠償7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系快遞服務合同糾紛。大鵬與S快遞簽署的《電子運單契約條款》《特定托寄物賠付標準協(xié)議(異形物品)》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合同義務。
根據(jù)《電子運單契約條款》約定,原告應當如實按照托寄物實際價值進行保價,被告對于部分價值不易核實、易破損等物品不提供保價服務。大鵬將托寄物交由S快遞承運時,即明確聲明物品價值為7000元,S快遞亦按照該價格收取保價費35元。按照約定,S快遞如果對托寄物的價值有異議或者認為不易核實的,應當在收件時及時提出。同時,大鵬又舉示廈門某漆線雕藝術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據(jù)》,進一步佐證托寄物價值為7000元。S快遞否認托寄物的價值,但又拒絕申請鑒定,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針對被告S快遞辯稱,因大鵬自行包裝托寄物,根據(jù)《特定托寄物賠付標準協(xié)議(異形物品)》的約定,S快遞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S快遞在收件時,向大鵬收取包裝服務費10元和木質包裝費100元,負有義務將托寄物包裝完好。倘若S快遞認為托寄物已有的包裝可能存在問題,則應及時向大鵬提示或者建議按照S快遞標準進行包裝,不能自備包裝,但S快遞并未舉證證明。因此,S快遞稱以大鵬使用自備包裝導致托寄物破損“屬于免責事由”,證據(jù)不足。
綜上,法院認為,S快遞辯稱無需按照保價7000元進行理賠,依據(jù)不足;大鵬要求S快遞賠償托寄物保價損失7000元,符合合同約定。
近日,同安法院據(jù)此作出一審判決,要求S快遞應賠償大鵬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