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月19日訊 據(jù)廈門晚報報道 不滿主管對自己的崗位調整,提出離職又沒辦成,陳某竟然帶著酒精和水果刀,威脅要放火并自殺。雖然在朋友的勸說下她最終停止了極端行為,但仍然要為自己的沖動承擔刑事責任。近日,經(jīng)思明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陳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因火災被降職不滿 辭職未果威脅“要自殺”
去年1月底,思明區(qū)一家酒店發(fā)生火災,造成店內部分財物毀損。酒店將此次事故歸責于當值經(jīng)理陳某的疏忽,店長阿德(化名)表示將撤銷其經(jīng)理職位,回到服務員的崗位。陳某覺得酒店對此事處理不公,憤憤不平。她提出離職,但酒店卻遲遲不愿為其辦理手續(xù)。
去年2月初的一天早上,陳某攜帶打火機、水果刀,途中又購買了兩瓶醫(yī)用酒精。她來到酒店財務室與阿德協(xié)商,幾番爭論后阿德依然堅持此前的處理結果。陳某將兩瓶醫(yī)用酒精倒在木地板上,手持水果刀和打火機,威脅“要自殺”。阿德并未勸阻,場面一時陷入僵局。
其行為已危害公共安全 幸好朋友及時趕來勸阻
正在兩人對峙時,陳某的朋友阿蘭(化名)打來電話,原來想約陳某去逛街的阿蘭,得知陳某處境后立即勸阻:“不要做傻事,我馬上就過來。”
阿蘭趕到現(xiàn)場后,經(jīng)勸說陳某慢慢冷靜,放下水果刀和打火機。接到酒店工作人員報警后,民警趕到現(xiàn)場將陳某控制。陳某說,自己只是想脅迫酒店給她一個滿意的答復,并沒有真正想傷害誰,經(jīng)過朋友勸說自己也停止了極端行為。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潑灑高濃度酒精威脅自殺,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檢察官提醒,生活中遇到不順心的事要冷靜處理,像陳某這樣采取極端行為泄憤不可取,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還可能殃及無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