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徐鵬
近日,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過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尉某在沒有取得潛水教練資質的情況下,私自發(fā)布廣告,教他人學習潛水,最終導致初學者溺亡,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尉某原本是一名船員,2017年春節(jié)后,他憑著在山東青島跟一個下海撈參的“海猛子”學來的潛水手藝,來到日照自己下海撈海參賣。近年來,潛水活動在各大海濱城市十分火爆,而且潛水教練收入很高,比扎“海猛子”撈海參要“高大上”很多。尉某年輕氣盛,為了增加收入,動起了歪心思。他自認為潛水技術很好,再買上點專業(yè)設備,利用日照靠海的便利,招幾個學員教潛水,既能增加收入,還不用費力氣。
說干就干,尉某在明知自己沒有潛水員資質的情況下,僅僅通過網絡了解相關潛水培訓知識后,加上自己撈海參的經驗,就通過網絡購買了一些非專業(yè)潛水設備,準備大干一場,并在某網站發(fā)布信息招收學徒,堂而皇之地做起了潛水培訓。
2017年5月,尹某及其同伴通過網絡聯(lián)系到尉某,表示有意到日照學習潛水,并向其支付了每人1500元的培訓費。但尉某沒有經過任何的潛水專業(yè)培訓,理論和實踐知識都不足以進行潛水教學。在尹某二人未進行體檢及理論學習、未在靜水中練習潛水平衡的情況下,尉某就帶他們來到日照石臼燈塔廣場風景區(qū)北側,讓二人穿戴好潛水設備,簡單告知潛水平衡的要領后,讓二人在無人陪同的情況下自行到海水中練習潛水平衡,最終導致尹某溺水死亡的悲劇發(fā)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尉某不具有潛水員資質,未購買正規(guī)的潛水設備,未對潛水設備進行安全性能的檢驗,且在被害人學習潛水的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此外,尹某及其同伴未查驗尉某相關資質,也存在一定過錯。綜合考慮案情,對尉某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來,潛水作為一項休閑運動,受到越來越多人的追捧。然而,潛水對技術和裝備的要求高,是一項危險系數(shù)很高的運動,特別是對于初學者,必須要到有資質的正規(guī)潛水訓練機構,找專業(yè)的潛水教練進行學習,如果只是為了一時刺激,找沒有資質的“土教練”進行學習,后果和代價是慘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