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開車也被判危險駕駛罪 這是怎么回事?
郭某自己沒有開車,因為喝多了把車交給朋友黃某來開,自己坐在上面,而對方也喝多了,在路上被交警查獲,經(jīng)檢測屬于醉酒駕駛。日前,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樣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不光黃某被判處拘役1個月,同車的郭某也被認(rèn)定為共犯,被判拘役1個月。
通訊員 許修堯 艾家靜 揚子晚報記者 于英杰
黃某是蘇州一家KTV的工作人員,而一向好熱鬧的郭某時不時呼朋喚友聚餐、唱歌,與黃某彼此認(rèn)識了。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與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為意,居然在飯后駕車載友,來到黃某所在的KTV繼續(xù)娛樂。其間,他與黃某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時,郭某自覺不勝酒力,不能繼續(xù)開車了。黃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于是,郭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予黃某,并由她駕駛該車搭載郭某等人離開KTV。剛開出去沒多久,此前喝了不少的黃某醉意上頭,一把將車子撞上了馬路中間的護(hù)欄,隨后被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黃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6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該事故造成護(hù)欄損失為2100元。
歸案后,被告人郭某、黃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rèn)罪。
虎丘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黃某飲酒后,仍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予黃某在道路上駕駛,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黃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法院對黃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郭某也犯危險駕駛罪(共犯),被判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據(jù)了解,這是省內(nèi)較為罕見的一起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辦案法官說,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jīng)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因此,法官提醒車友們,危險駕駛罪是有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或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標(biāo)題:車主喝多把車交給也喝多的朋友開 2人被判危險駕駛罪)
來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7/11-12/837437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