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孫穎)昨天中央紀委剖析門頭溝區(qū)原區(qū)長王洪鐘案件警示錄,2001年至2013年間,王洪鐘收受或索取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396萬余元,而他在懺悔錄里表示,“我收受的所有錢物都在”。
在王洪鐘的違紀違法問題中,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問題占了大多數。向其行賄的人絕大部分也是從事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fā)的商人。他享受著權力變現帶來的優(yōu)裕生活與滿足感,收受好處的王洪鐘利用職務便利,任意插手工程建設多個環(huán)節(jié),為老板們“拿下”項目發(fā)揮作用。在錯誤政績觀的驅動下,王洪鐘任職期間存在大量不經集體決策、不經法律程序、不正確行使職權的行為。在密云任職期間,王洪鐘對該縣老城區(qū)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造。他僅用短短三年時間,就將縣城內低矮平房全部拆除。在門頭溝任職期間,王洪鐘一上任就推進大量拆遷工程和市政工程,追求看得見的政績。老百姓甚至用“王指倒”來形容他在拆遷等工作上的速度和力度,稱他“指哪兒哪兒倒”。
由于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規(guī)劃和施工許可、進行招投標用時較長,急于看到“成效”的王洪鐘就繞過這些法律和制度規(guī)定,主導了大量“邊建設、邊審批、邊招標”的“三邊”工程。有的工程沒有辦理開工許可,就直接破土動工;有的工程沒有辦理規(guī)劃變更,違法用地;更有的工程直接違反了國家關于土地規(guī)劃方面的強制性規(guī)定,結果建成的是一個違法建筑。
王洪鐘在懺悔錄中寫道:“2014年上半年,我聽聞市紀委正在對我進行調查,也曾想把問題列出來,向市紀委匯報。但自己始終沒有鼓足勇氣,一直找借口往后拖……我收受的所有錢物都在,也曾試圖將其退還相關人員,但這種做法似乎也不正確。實際上從去年(2013年)下半年以來,我的思想壓力非常大,心里一直處于矛盾狀態(tài)。”最終,王洪鐘被開除黨籍、行政開除。2015年12月,王洪鐘因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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