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武漢4月13日專電(記者譚元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來鳳縣男子吳秀明20年前殺害女友,20年后自認為超過追訴期能夠逃脫法律制裁回鄉(xiāng)自首,最終被判死緩。這是記者13日從恩施州人民檢察院獲得的消息。
據(jù)介紹,1994年5月10日晩,來鳳縣革勒車鄉(xiāng)板栗村男子吳秀明因女友彭某拒絕繼續(xù)與其交往,在板栗村小學操場下方一山坡上將彭某擊昏后,背至隱蔽處,持預先藏匿于身上的一把木工鑿捅刺彭某腹部數(shù)下,致彭某死亡后潛逃。
時至2014年6月,吳秀明認為自己所犯殺人案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追訴期限,考慮再三決定回鄉(xiāng)自首,早日結束逃亡生涯,遂于同月29日向來鳳縣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恩施州人民檢察院確認此案未超過追訴時效,決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得到核準。2015年5月10日,檢方向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15日,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被告人吳秀明對殺人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已超過了追訴期,且是主動投案,應認定為自首。
對此,公訴人據(jù)獲取的證據(jù)闡明,本案公安機關于案發(fā)次日立案偵查,此后又將吳秀明錄入在逃人員信息系統(tǒng)進行網上追逃,并作出對其刑事拘留的決定。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同時,吳秀明自首并非出于真心悔罪和自愿接受法律的處罰,而是明顯具有規(guī)避法律的目的。
2015年8月4日,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一審判決,判定被告人吳秀明“已超過追訴時效”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對其自首情節(jié)不予從輕處罰。判處吳某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吳秀明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下達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文標題:男子殺女友潛逃20年 以為超過追訴期自首被判死緩
原文網址: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4-13/783314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