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勞動部”于10月31日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要修正包含休息日工時工資核實計算、放寬加班時數上限、放寬輪班間隔時間、特休可遞延至次年、“七休一”也將走入歷史。
“勞動部”表示,周休二日新制實施后,各界仍有希望適度調整延長工時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別休假規(guī)定之修法建議,為使相關法令能更符勞雇實務需求,“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透過預告程序傾聽各界意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之計算改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使雇主指派勞工于休息日工作回歸實際需求,至其工作之時間,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二、各界對于加班時數多有應允勞雇協(xié)商彈性空間之建議,惟修法建議不一。經綜整大多數意見,擬具甲乙兩案,在符合“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yè)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后,得為以下之調整;另雇主雇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并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甲案:得將1個月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 乙案: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周期,單月得運用之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惟3個月之加班總時數仍不得超過138小時。
三、現行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至少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guī)定,對于勞工身心健康當有幫助,惟如一體施行,恐將沖擊現有實行三班制方式輪班之產業(yè)。經考慮實務運作情形,擬具甲乙兩案如下: 甲案:以給予連續(xù)8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yè)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后,得另約定超過連續(xù)8小時之休息時間。 乙案:仍以給予連續(xù)11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yè)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另約定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惟不得少于連續(xù)8小時,至雇主雇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并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四、例假安排,除實施4周彈性工時之事業(yè)單位仍按其原適用之規(guī)定外,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yè)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得于每7日之周期內調整;另雇主雇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并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勞工調整例假以形成連假之需求,并兼顧雇主因應人力調度適度調整例假之需要。 五、年度終結之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xié)商遞延至次年實施,以符合特別休假以休憩之目的,惟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不因遞延致減損,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雇主仍應發(fā)給工資。
“勞動部”強調,本次修正草案系為使勞雇雙方有適度協(xié)商調整之空間,有助周休二日新制等規(guī)定進一步落實,以建構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fā)展所需,并兼顧安全彈性之勞動制度。各界對于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得于2017年11月7日前提供“勞動部”研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