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去年讓全臺灣震怒的女童斬首案嗎?這個名叫王景玉的男子,在去年3月28日當街23刀殘忍砍殺并斬首了一名3歲女童。
然而,臺灣法院如今給出的判決,卻再次引發(fā)了全臺灣的強烈不滿……

原來,面對這么一個窮兇極惡的歹徒,臺灣法院竟然只判處了他無期徒刑。而這也就意味著,他很可能會獲得假釋的機會,再次回到社會中。
所以,全臺灣的公眾都炸了。臺灣《蘋果日報》和《中時電子報》的調(diào)查都顯示,對結(jié)果“不滿意”的臺灣網(wǎng)民占了絕對的多數(shù),而“滿意”的網(wǎng)友則寥寥無幾。

  
可臺灣法院為啥要違背“民意”,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呢?
根據(jù)臺灣媒體的介紹,這是因為這個兇惡的歹徒居然有“精神病”——而且荒誕的是,法院說他殺人的時候其實并沒有犯病,非常清醒自己在犯案;但因為他之前患有“認知障礙”,認為只有殺人才會令自己有性伴侶,所以也算“精神病人”。
  于是乎,臺灣法院宣稱:因為他是“精神病人”,所以根據(jù)臺灣簽署的《公民權(quán)利和政治權(quán)利國際公約》以及《經(jīng)濟、社會及文化權(quán)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還有《殘疾人權(quán)利公約》,法院就不能再判處王景玉死刑,只能判他無期。
▲判決王景玉無期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瞧,人家這不判死刑的理由還挺“高大上”的,是因為國際公約的要求,為了體現(xiàn)與“國際接軌”的“人權(quán)”精神,所以不能判死刑呢~
可諷刺的是,平時自認為自己對于“人權(quán)”的認識比咱們大陸“高出許多”的臺灣人,這次卻在集體痛斥這個體現(xiàn)了“人權(quán)”精神的判決。絕大多數(shù)臺灣人,乃至不少臺灣政客,都在斥責這個判決缺乏人性。
甚至那些當年打著“人權(quán)”大旗在臺灣鬧騰“太陽花學運”的學生領(lǐng)袖也紛紛大罵法院是“亂判”,還有人揚言說:如果王景玉敢出來我就殺了他,我這是為民除害,也應該無罪!

不過,作為圍觀的大陸吃瓜群眾,耿直哥起初是覺得:雖然臺灣民意沸騰,但畢竟我們是法治社會,要尊重法院的判決嘛,所以我一度覺得這個事情雖然有些荒誕,但我們能“插嘴”說兩句的地方并不多……
可當我又仔細研究了一下臺灣法院不判這個王景玉“死刑”的原因,即那三個“國際公約”后,我卻有了驚人的發(fā)現(xiàn)!
  原來,聯(lián)合國根本就沒有承認過臺灣簽署過這三個國際公約,因為能簽署這些公約的只能是【國家】,而根據(jù)“一個中國”的原則,臺灣根本就不是國家啊!
可既然聯(lián)合國都根本沒承認臺灣的三個國際公約的地位,為啥臺灣法院還要硬往上湊,甚至不惜做出這種嚴重與民意抵觸的判決呢?
因為當年陳水扁這個臺獨分子為了推行他的臺獨路線,竟另辟蹊徑搞出了一個所謂的“人權(quán)立國”的套路,就是即便聯(lián)合國不承認臺灣的公約地位,臺灣也要進行與公約接軌的立法工作,這樣一方面可以提升臺灣的“國格”,另一方面還可以靠“人權(quán)”贏得西方國家的支持和肯定。
  
▲圖為已經(jīng)因為嚴重貪腐成為階下囚的陳水扁
而在馬英九時期,他為了討好臺獨陣營獲得選票,也在繼續(xù)推進“人權(quán)立國”的方針,雖然臺灣的公約地位在他的任期再次被聯(lián)合國駁回,但臺灣還是強行在島內(nèi)通過了與公約接軌的相應法案。
只不過,當年為馬英九的做法叫好的那些臺灣政客和臺灣媒體,今天在王景玉的問題上卻基本上全都跳反,甚至把觸怒民意的責任都推給了他……
  
  
更可笑的是,像《自由時報》這種臺獨的鐵桿媒體,以及那些活躍在臺灣PPT論壇上的臺獨分子們,在面對因為王景玉案而沸騰的民意時,更是立場大變……
前兩天還罵世界衛(wèi)生組織不讓臺灣參加國際會議、“矮化”臺灣的他們,如今竟紛紛主動表示:我們臺灣根本就不是聯(lián)合國的會員啦,為何還要簽署和受限于這些國際公約???

▲自由時報的報道截圖
由此來看,我們大陸一直堅持的“一個中國”原則,倒確實在王景玉的案子上給了憤怒的受害者家屬和臺灣民眾一線扭轉(zhuǎn)判決的機會:既然聯(lián)合國從未承認過臺灣的那三個國際公約的地位,臺灣民眾便可以呼吁當局廢除相關(guān)法律,然后重新判他死刑咯。
本來,陳水扁們打算的是:每依據(jù)聯(lián)合國公約判一個案子,就好像在法理上宣示了一次臺灣的“主權(quán)獨立”。但他們沒想過或者根本不在乎的是,有一天這些打著“人權(quán)”旗號的狡猾算計,會跟臺灣人民的民意和利益產(chǎn)生根本對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