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微博)6月26日訊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桃園楊梅分局警察葉驥,去年攔檢盜竊通緝犯羅文昌,因對方企圖倒車逃逸,他持槍朝羅男腿部開了3槍,羅負傷逃逸后因傷重死亡。臺灣高等法院昨天維持一審判決,依業(yè)務過失致死罪將葉員判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去年初在桃91線葉厝追查贓物買賣時,發(fā)現(xiàn)羅男突然駕車準備離開,形跡可疑,葉員上前攔阻,但羅男不聽停車受檢指令,開車加速逃逸,倒車繞著葉員轉了半圈。
葉員先對空鳴槍一槍,再朝腿部開3槍企圖制止羅男,羅負傷開車逃逸,失控沖入路邊稻田中,因失血過多,送醫(yī)不治。
桃園地檢署、地院及高院均認為,羅倒車拒捕并無沖撞或實際攻擊行為,未造成葉的生命安全疑慮,反倒是葉員朝羅的腿部開3槍,子彈貫穿羅下肢動靜脈血管達10個彈孔,還貫穿大腿,導致羅死亡,因此認定葉員逾越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序。
辯護律師出庭強調,羅男前科累累、因案被通緝,且有開車沖撞警員紀錄,中彈后加速逃逸致使延誤送醫(yī),加上吸毒導致大出血,因而喪生,葉員并無殺人或傷害致死的故意,且依法使用警械,無過失可言,難道要被撞傷或撞死才能開槍?
葉員獲知判決后,情緒沮喪,請假在家。永安派出所所長曾彥勛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后續(xù)將協(xié)助委任律師上訴。
此案因牽涉警方執(zhí)法尺度、用槍時機,受警界高度關注,但從檢方、一、二審都認定葉驥開槍已逾越“必要程度”,很可能引起警界重視、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