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車廂上近日撿到民進黨“立委”陳明文未上鎖的手提箱,內有三百萬元(新臺幣,下同)現(xiàn)金,據稱是給其子赴菲律賓開設珍珠奶茶店之用。
此事引起社會的各色討論——有人對提著三百萬現(xiàn)鈔走來走去感到好奇,有人認為不采匯款很奇怪,有人關注贈與稅的問題,有人則懷疑涉及洗錢。令人納悶的是,“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立刻跳出來幫陳明文辯護,稱這些錢都是陳妻“分次提領”,金額皆未達法律規(guī)定的五十萬元通報門檻,所以“沒有洗錢的問題”。
臺法務部門副職負責人 蔡碧仲
檢視來龍去脈,內情恐怕未必像蔡碧仲所說的那么簡單。根據最新的“洗錢防制法”規(guī)定,凡超過五十萬元的現(xiàn)金或非通貨交易,銀行都要確認客戶身份,并通報洗錢防制中心存查。陳明文夫婦要給自己的孩子三百萬元助其創(chuàng)業(yè),是光明正大的事,為何需要“分次提領”現(xiàn)金,規(guī)避“洗錢防制法”規(guī)定?其中原因,不論為了規(guī)避稅務機關對“贈與稅”的追查,或因其他考慮故布疑陣,皆仍有待解謎。
問題是,蔡碧仲作為督導“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業(yè)務的主管,究竟是以什么身份站出來幫陳明文說話?蔡碧仲稱這三百萬元是陳明文之妻分次提領,金額皆未達通報門檻;這顯示他和陳明文談過,也采信其說法。然而,蔡碧仲身為“法務部次長”,可以僅憑當事人之片面說詞,即公開宣稱其清白嗎?更何況,已有民眾就此案向臺北地檢署提出“洗錢罪”之告訴,檢察官還未著手調查,“法務部次長”已先一步作出“沒有問題”的宣告;這豈非與私煙案如出一轍,是“政府”高層在帶風向指導辦案。
同樣引人非議的是,對于陳明文分次提領是否涉及“規(guī)避通報”的問題,蔡碧仲竟大剌剌答稱:“很多人都在規(guī)避通報??!”一副毫不在乎的姿態(tài)。一名負責洗錢防制要務的“法務部次長”,面對眾所關注的疑案,卻是一副放水也不在乎的模樣;尤其,“閣揆”蘇貞昌不久前才夸口臺灣是洗錢防制的“模范生”,但對照蔡碧仲的放水作風,這樣的“模范”,要說給誰聽?
進一步看,“洗錢防制法”還規(guī)定:同一客戶在一定期間多次提款,金額都略低于洗錢通報門檻,但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金融機構仍有義務通報。從這個觀點看,蔡碧仲以“分次提領”為由幫陳明文開脫時,他有沒有思考過陳妻分次提領的累計問題?銀行方面有沒有注意到這樣的情狀?如果都沒有,那“洗錢防制法”其實如同虛設,連防君子都不夠!
臺灣資深媒體人李艷秋驚嘆,“‘明文’規(guī)定”之后,不就“‘碧仲’就輕”了嗎?
外界之所以對陳明文的現(xiàn)金案特別關注,有兩大原因。
其一,陳明文是“英系”大將,上屆“立法院長”選舉,他即曾積極爭取議長一職。而下屆“立法院”在蘇嘉全不續(xù)任不分區(qū)、又不參選“立委”的情況下,一旦蔡英文連任,陳明文可能成為“立法院長”的熱門人選。在這種情況下,他的品格操守乃至其金錢的往來運用,當然應受到外界的嚴格檢視。
其二,蔡碧仲與陳明文的關系非比尋常。十一年前陳明文在嘉義縣長任內,因泄漏民雄污水下水道工程標案底價被起訴,由當時擔任律師的蔡碧仲為他辯護,此案去年底才二審判刑六個月定讞。蔡英文“執(zhí)政”后,由于陳明文之力薦,蔡碧仲三年前被延攬“入閣”出任“法務部次長”,其間曾在“卡管案”中獻策“拔管”,使他成為“綠朝紅人”。也因此,去年九月花蓮縣長出缺,“行政院”極不尋常地指派他出任代理縣長,立下汗馬功勞后,又回任“法務部政次”。以兩人這樣的關系,蔡碧仲原應回避談論此案,未料他無視政務官之超然立場,而挺身護航陳明文。
資金流向的透明清晰,是吏治清明的重要指標。但陳明文那三百萬元現(xiàn)金,卻在洗錢防制、政治獻金、贈與、財產申報等各個關卡都遭到質疑?,F(xiàn)在,還加上政務官曲意護航。
本文摘編自臺灣《聯(lián)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