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行政院長”蘇貞昌要求警察局長為特種店門口聚眾斗毆負責,“行政院會”15日已排定將審查通過“刑法”第149條及150條修正案,其中將“公然聚眾”定義明確化為三人以上,“修法”并加重罰金,聚眾不解散罰金最高八萬元(新臺幣,下同);聚眾斗毆罰金最高為十萬元額度,希望產生警惕作用。
據報道,“刑法”第149條規(guī)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員表示,這次“修法”將參考“組織犯罪條例”的“立法例”,也就是三人即可構成組織,三人以上即可成眾,將聚眾的定義明確化為三人以上。由于“修法”前罰金僅三百元以下,民眾普遍無法接受,這次“修法”也大幅提高在場助勢者罰金,額度改為八萬元,并將命令解散的次數從現行的3次下降為2次。
至于“刑法”第150條規(guī)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后,罰金最高為十萬元,希望產生警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