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1日電 據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被控牽涉進議長賄選案,一審判刑4年,二審改判3年6個月徒刑。臺灣地區(qū)“最高法院”去年底又撤銷二審判決,將全案發(fā)回重審。臺南地方法院今日上午宣判,駁回上訴,改判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維持一審原判。本案仍可上訴。

臺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臺灣《聯(lián)合報》資料圖
據報道,李全教本人今日并未出庭聆聽宣判。
臺南市前議長李全教2014年競選期間,下屬工作人員被查出涉嫌買票獲刑。臺南地方法院認為,李全教應知道下屬買票,要為賄選行為負責,2016年判決李全教當選無效。
李全教賄選案一審判刑4年,二審改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臺南法院當時說明,沒有積極證據證明李全教在議長選舉前,探詢臺南市民意代表谷暮就受賄支持李全教當議長的意愿,因此刑期比一審減少半年。
2017年底,臺灣地區(qū)“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判決理由前后矛盾,發(fā)回重審。
原標題:臺灣臺南市前議長李全教涉嫌賄選 改判獲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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