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教育部”打算以遴選過程出現(xiàn)重大瑕疵未補正為由,不聘任臺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臺大遴委會26日表示,根據(jù)“法務部”函釋,校長遴選應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
據(jù)報道,“教育部”25日召開跨部門咨詢項目小組會議,相關部門就臺大校長遴選過程的諸多爭議厘清后,認為當選人管中閔兼任臺灣大哥大獨立董事,而遴選委員蔡明興是臺灣大董事,已涉及“行政程序法”的回避事項,臺大遴選委員會依法必須厘清,確認蔡明興是否回避后,再重新進行投票。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受訪時表示,25日的咨詢小組會議并未做成結(jié)論,“教育部”還在等最后的一些數(shù)據(jù),27日晚間再召開會議,綜合參考各項信息后,才會有決定,對媒體的報導“沒辦法評論”。
對于有媒體報導“教育部”將因獨董爭議不聘任管中閔為臺大校長,臺大校方表示,因無法確認是否屬實,暫時無法響應;獨董爭議部分,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早已有聲明厘清,并無疑義。
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表示,“法務部”2016年函釋中提到,“大學法”就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等事項已授權(quán)“教育部”訂定辦法,“教育部”也訂定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予以規(guī)范,若同一事項于運作辦法已另有規(guī)定者,應優(yōu)于“行政程序法”適用。
遴選委員會指出,從“法務部”函釋來看,臺大校長遴選應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臺大遴選委員會1月31日的會議紀錄也提到此事,當天遴選委員是在知道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的前提下進行討論,最后做出管中閔當選資格無疑義的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