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微博)3月13日訊 據(jù)“中時電子報”報道,臺“檢察總長”黃世銘泄密案遭判刑1年3個月,因未褫奪公權(quán)月退俸照領,引起輿論嘩然。“銓敘部”昨天向“考試院會”提出被稱為“黃世銘條款”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規(guī)定未來遭判刑的退休公務員,將依刑度的不同減發(fā)甚至追回。但是依據(j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法通過后無法追回黃世銘已領的退俸。
在“銓敘部提”出的新版本中,修訂備受矚目的退休金管制,明定公務人員若遭判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退休金將全數(shù)追回;判3年以上、未滿7年者則減發(fā)50%;判2年以上未滿3年者,減少20%;1年以上未滿2年減發(fā)10%。而一審判有期徒刑者就不能申請退休,就算退休了,也應該停發(fā)月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