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外交部官網(wǎng)消息,11月18日,立陶宛不顧中方嚴正抗議和反復交涉,允許臺灣當局設立“駐立陶宛臺灣代表處”。此舉公然在國際上制造“一中一臺”,背棄立方在兩國建交公報中所作政治承諾,損害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粗暴干涉中國內(nèi)政。中方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和嚴正抗議,決定將中立兩國外交關系降為代辦級。
外交部指出——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個中國原則是國際社會普遍共識和公認的國際關系準則,是中國同立陶宛發(fā)展雙邊關系的政治基礎。中國政府從維護中立關系的善意出發(fā),一再警示立方不要再做背信棄義的事情。遺憾的是,立陶宛無視中國政府的嚴正立場,罔顧雙邊關系大局,罔顧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執(zhí)意允許以臺灣名義在立陶宛設立“代表處”,在國際上制造惡劣先例。鑒于中立賴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的政治基礎遭到立方破壞,中國政府為了維護自己的主權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不得不將中立兩國外交關系降為代辦級。立陶宛政府必須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我們敦促立方立即糾正錯誤,不要低估中國人民捍衛(wèi)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堅強決心、堅定意志、強大能力。
我們也正告臺灣方面,臺灣從來不是一個國家。無論“臺獨”勢力如何歪曲事實、顛倒黑白,都改變不了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的歷史事實。企圖挾洋自重,搞政治操弄,最終必將是死路一條。
2021
Nov.21
此前,外交部發(fā)言人趙立堅就警告,立方此舉是咎由自取,將自食其果!
筆者注意到,中國與立陶宛外交關系降為代辦級,創(chuàng)造了中國外交上的兩個“第一”。
其一,這是目前與中國建交的國家中唯一一個外交關系為代辦級的國家。截至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全世界180個國家建有外交關系,除立陶宛降為代辦級外,其余179個都是大使級外交關系。
其二,這是1981年,中國和荷蘭關系降級以來,40年來第一個和中國外交關系降為代辦級的國家。40年前的1981年5月,因荷蘭政府批準荷公司售臺潛艇,中荷外交關系降為代辦級。直至1984年2月1日,在荷蘭方面承諾不再向臺灣出售武器后,中荷恢復大使級外交關系。
根據(jù)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guī)定,常駐外交代表分為三個等級:大使級、公使級、代辦級。其中大使、公使由國家元首向駐在國元首派遣,而代辦是由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因而所享受的禮遇低于大使、公使,是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因此互派代辦、互設代辦處,只能稱為部分建交或半建交,離雙方斷交只有一步之遙。
常駐外交代表之所以有不同級別,是歷史原因形成的。歷史上曾經(jīng)有過兩種不同的含義。一種意味著國家間的不平等關系。譬如歐洲列強在歷史上互派大使,而面對中國等東方國家只派公使,意味著大國和強國對小國和弱國的歧視。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隨著聯(lián)合國憲章規(guī)定的“主權平等”等原則的落實,各國不論大小,把外交關系升格為大使級已成為一種普遍趨勢。此后,等級的劃分已經(jīng)不再具有歧視的性質(zhì),而具備另一種含義,即體現(xiàn)兩國外交關系的發(fā)展程度。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英國1954年只協(xié)議互派代辦,互設代辦處,就并不是出于互相歧視,而是由于當時英國對臺灣地區(qū)的態(tài)度,中英關系發(fā)展的程度決定的。直到1972年3月13日,中英兩國才將外交關系升為大使級。另一個例子就是荷蘭。中國與荷蘭從1954年建交之后,就經(jīng)歷了從代辦級升格為大使級,又降為代辦級,再升回大使級的過程,體現(xiàn)的就是兩國關系的變化,究其根本原因,還是臺灣問題。
從以上背景可以看出,不論從歷史還是現(xiàn)實來看,決定中國與外國關系的好壞,以及外交級別的變化的因素中,臺灣問題總是其中的核心因素。此次中立外交關系的降級,再次向世界發(fā)出清晰的信號:臺灣問題事關中國的核心利益,是深度紅線。一旦觸碰,后果自負!(來源:東南衛(wèi)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