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內政部”29日修正“大陸地區(qū)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調降大陸游客赴臺存款條件,同時,可以其他國家簽證取代財力證明。不過,也增訂了大陸游客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20天的規(guī)定。
據(jù)臺灣“中央社”11月29日報道,臺“內政部”29日下午舉行“部務會報”,會后透過新聞稿稱,此次放寬申請赴臺觀光應備存款條件,由20萬元新臺幣調降至10萬元新臺幣。同時,增加大陸游客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新西蘭、韓國及歐盟申根等國家的有效簽證,可取代財力證明,以促進島內觀光產業(yè)正常發(fā)展。
臺“內政部”還稱,過去曾發(fā)現(xiàn)大陸游客有申請赴臺觀光,卻從事打工或其他非觀光的行為,為維持兩岸旅游質量及秩序,這次在“修正草案”也增訂大陸游客赴臺觀光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的規(guī)定。
臺“移民署”官員稱,目前大陸游客赴臺申請的多次證雖然規(guī)定每次不超過15天,但并沒有限制一年可停留的總天數(shù),有的可能一年在臺停留超過240天,若真的是觀光不太可能這么頻繁,因此訂出不得超過120天的上限,加強人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