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新聞網(wǎng)7月30日報道 曹云金因參演電影《愛神箭》出現(xiàn)糾紛而被出品方直指“耍大牌”,雖然演藝合同在海淀法院已判決解除,但名譽侵權(quán)官司仍在繼續(xù)。7月28日上午,關于名譽侵權(quán)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審,曹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并賠償兩萬元精神損失費。
曹云金說,其工作室于2015年9月和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文化傳播公司)簽署《演員聘用合同書》,他參加電影《愛神箭》的拍攝,工作 報酬分期支付。由于該公司延遲支付報酬,他依約暫停了拍攝工作。但同年10月14日下午,文化傳播公司和總導演助理付女士對外宣稱曹云金因不配合劇組工 作、“耍大牌”等行為被劇組開除,隨后各媒體作為娛樂頭條對此進行報道。
曹云金認為不實消息被廣泛轉(zhuǎn)摘、閱讀,使讀者對其產(chǎn)生重大誤解,在業(yè)界造成極壞影響,嚴重侵害了其名譽權(quán)。曹云金起訴至法院要求文化傳播公司及付女士立即停止侵權(quán),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
今天上午的庭審上,原告列舉出對方侵權(quán)內(nèi)容中的各種表達,如“態(tài)度粗暴、出言不遜、打架違約、各種刁難”。侵權(quán)內(nèi)容稱,“曹云金對居住賓館和乘坐車輛均提出要求,不能滿足便以不出工要挾劇組讓劇組等幾個小時。”
被告則答辯認為未侵權(quán),其代理人表示原告的行為是客觀事實,媒體言辭并非二被告能控制。“原告的負面評價是長期以來多種負面新聞累計的結(jié)果。原告作為演藝人員對媒體和粉絲的關注應注意自己的言行。”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曹云金和被告此前在海淀法院的演出合同糾紛已經(jīng)出終審判決結(jié)果,法院認為文化傳播公司未按約定時間在曹金入場前付清第二期報酬,構(gòu)成違約,已支付報酬作為違約金,判令雙方解除合同。
該案未當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