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2月26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賴雅紅)導報記者昨從漳州市住房公積金獲悉,從明年1月1日起,漳州市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取消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并調(diào)整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月收入認定辦法。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月收入認定辦法調(diào)整如下:對于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月收入認定。對于貸款申請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參與還款人中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月收入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含個人和單位部分)/24%”給予認定,計算結(jié)果若低于省人民政府最近一次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認定。
對于未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月收入認定。對于貸款申請人的配偶、共同借款人,參與還款人中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需要認定其收入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給與認定。
若職工自愿提供近一年實際工資流水(未滿一年的按新單位實際工作期限提供),可以按工資流水判算月平均工資來認定其個人月收入(可包含在流水中體現(xiàn)的年度一次性發(fā)放收入的月均數(shù));未提供工資流水的個人仍執(zhí)行上述兩項規(guī)定。
以上規(guī)定自明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以承辦銀行或中心向開發(fā)商或個人出具的收件單時間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