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8月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王龍祥 通訊員 陳志龍 曾聰明)日前,龍海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非法拘禁集團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公開宣判。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間,被告人段某等12人先后加入“天津天獅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傳銷組織,并形成以段某為“大主任”,以被告人唐某等人為“主任”,以被告人蔡某為“管家”,以被告人宋某等人為“老板”,以被告人林某為“國寶”的團伙從事非法傳銷活動。
在此期間,段某積極參與“天津某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傳銷活動,以推銷“香妃麗人”化妝品為名,積極發(fā)展下線,要求參加者每人至少繳納2800元購買一套“香妃麗人”化妝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形成“老板、國寶”“主任”“大主任”“經(jīng)理”“高級經(jīng)理”五個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依據(jù)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至2017年9月25日被查獲時,段某已在該傳銷組織中任“大主任”級別,負責三個“家”,包括“老板、國寶”“主任”等共計30多名傳銷成員進行傳銷活動。
此外,段某伙還同被告人唐某超、向某茂、王某羅、張某吉,安排被告人林某蘭等人,先后將被誘騙至龍海市區(qū)的宋某、陳某波、唐某揚、唐某斌、鐘某興接到某小區(qū)一套房中,并安排張某吉等人,以鎖門、搜走手機、掐脖子、蹲馬步、24小時貼身看管及講課洗腦等方式,限制宋某、陳某波、唐某揚、唐某斌、鐘某興的人身自由和通訊自由,迫使宋某加入傳銷組織。其間,宋某等5人被逼購買36套“產(chǎn)品”。
經(jīng)法院審理,根據(jù)12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二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以犯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唐某超、向某茂、王某羅、張某吉等11人有期徒刑2年7個月-1年1個月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