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快遞還有錢賺?看似輕松的兼職,卻淪為了犯罪分子的幫兇。2024年7月至8月期間,犯罪嫌疑人鐘某甲、鐘某乙明知兼職工作中,上線讓其代為收取的黃金快遞包裹系違法犯罪所得贓物,為從中賺取好處費,仍按照上線指示收取快遞包裹,隨后拆分包裹、稱重黃金上報上線后,按指示交給收贓人員何某、林某。直至案發(fā),鐘某甲、鐘某乙分別累計接收黃金700多克、800多克。
經(jīng)查明,鐘某甲、鐘某乙收取的黃金包裹中,有2個是被害人任某、周某遭遇電信網(wǎng)絡詐騙,共計被騙22萬余元所購買黃金并郵寄而來的包裹。
2025年6月,經(jīng)福清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福清市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鐘某甲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鐘某乙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案例點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即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要警惕“高薪兼職”“黃金交易”“代收財物”等幾類洗錢陷阱,發(fā)現(xiàn)可疑包裹和資金往來均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同時也要守住底線,法律不會因為不知情而免責,即使不明確知曉上游犯罪的具體細節(jié),只要對財物來源的非法性有概括性認識(“來路不正的錢”“來歷不明的黃金”等),仍可能構(gòu)成犯罪,“我不知道”并不能成為逃避法律處罰的借口,勿讓“舉手之勞”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之手”。(記者 藍秀楠 通訊員 李琳)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