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備受關注的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21年7月,林女士與二手車經營者王先生簽訂《福州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林女士以6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輛大眾牌小型轎車,王先生要保證車輛能正常合法過戶,且無重大事故、無泡水、無火燒、無腐蝕。同時,若王先生未如實告知車輛事故情況,林女士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先生承擔車輛總價20%的違約金及相關維權成本。合同簽訂后,王先生依約交付了車輛。
2022年11月,林女士打算轉售該車時,卻發(fā)現(xiàn)車輛并非精品車況。她通過微信詢問王先生,得到的答復是車輛僅存在小剮蹭,絕無泡水,更否認是事故車。但在林女士的要求下,王先生次日提供的車輛報告顯示,該車在2019年有過水淹車維修記錄,2020年5月還發(fā)生過交通事故,維修更換了包括前保險杠下格柵、前大燈等23個項目,車損金額達6000元。
林女士認為王先生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構成消費欺詐,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并賠償損失。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作為專業(yè)二手車銷售者,對車輛狀況負有審慎核查義務。他在明知車輛存在事故及維修記錄的情況下,仍向林女士承諾是精品車,這一行為足以誤導林女士作出錯誤的購車決定。綜合考慮車輛折舊、事故程度、王先生的過錯及林女士的損失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該買賣合同,王先生退還林女士購車款54720元,并賠償30000元。
法官表示,在二手車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判定經營者欺詐行為成立,要滿足兩個關鍵要件:一是故意隱瞞車輛瑕疵或提供虛假重要信息;二是隱瞞信息影響車輛性能或價值,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判斷。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消費者遭遇欺詐時,可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來源:福州晚報 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泓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