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2月9日訊 據(jù)福州日報報道 近日,福清警方接到群眾舉報,分別在馬山一小賣店當場查獲非法銷售的煙花20多箱、卷炮6捆及鞭炮20多串,抓獲違法嫌疑人1名;在清航街兩處小賣店查獲卷炮10余捆、鞭炮若干,抓獲違法嫌疑人2名;在元洪新村一小賣店查獲非法銷售的煙花、卷炮若干,抓獲違法嫌疑人1名。經(jīng)預審,4名嫌疑人對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因涉嫌非法買賣危險物質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點睛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jīng)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chǎn)、經(jīng)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陳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