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月23日訊 據(jù)福州晚報報道,近日,男子張某用手機撥通110報警電話,稱要炸掉鼓樓區(qū)古田路一家銀行。民警接警后火速趕往現(xiàn)場,控制了喝醉酒的張某。
經審查,張某因該銀行信用卡被扣款,撥打該銀行的客服電話未得到滿意答復,不滿情緒高漲,便撥打110揚言炸掉銀行,以此泄憤。到案后,張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他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五百元罰款的處罰。
案例點睛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該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全心理;該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所謂“揚言實施”,是指以公開表達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將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該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具有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