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3月16日訊 據(jù)福州晚報報道,宋先生在臺江一家健身館開業(yè)促銷時以優(yōu)惠價辦了一張健身卡,但還沒用多久就被商家單方取消了,他將商家告上法庭索賠。日前,臺江區(qū)法院審結了這樁糾紛。
2014年9月,宋先生交1350元在臺江一家尚未開業(yè)的健身館辦了一張健身年卡,商家送了他5個月的健身期。2015年6月,宋先生因領取停車票問題與健身館管理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健身館當即取消了他的會員會籍資格,并沒收他的會員卡。
宋先生認為健身館的行為構成欺詐,遂將開辦健身館的廈門某體育文化傳播公司福州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健身年卡現(xiàn)在的價格3280元計算,賠償其3倍損失。
臺江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被告擅自中止宋先生的會員卡,造成的損失應以現(xiàn)在會員卡的價格來計算。同時健身卡延長5個月,系被告加贈的,視為雙方對原合同的修改,因此宋先生的健身卡可使用期限為17個月,扣除他已使用的期限4個月,剩余可用期限為13個月。因此,宋先生因被告違約造成的損失應為3553元(3280元÷12個月×13個月),被告應賠償他這部分損失。
關于宋先生主張被告擅自取消其會籍、沒收他的會員卡屬于欺詐行為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具體到本案,宋先生未舉證證明被告存在上述情況,因此對他提出3倍賠償?shù)脑V請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