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月21日訊 據(jù)泉州網(wǎng)報道 顧客到店清洗鉆戒,店員不慎將鉆戒掉進下水道弄丟了,事后店員不愿全額賠償,珠寶店便將這名店員辭退了。店員不服申請勞動仲裁,法官說,珠寶店這么做可不行。
洗手間弄丟鉆戒 不愿全賠被辭退
事發(fā)之前,陳某在安溪某珠寶店擔任銷售顧問一職,并與珠寶店簽訂了勞動合同。2019年1月1日,有客戶來珠寶店清洗鉆石戒指,陳某將客戶的鉆戒拿至洗手間的洗手池清洗,一不小心將鉆戒掉進了下水道。盡管在下水道進行查找和打撈,但未能找回鉆戒,珠寶店只好賠償這名客戶相同款式戒指一枚(價格9800元)。
店方認為是陳某操作不慎存在過錯,且違反《員工制度》,便以侵害店方利益和聲譽為由,要求陳某賠償?shù)陜?nèi)損失。陳某不同意承擔全部損失,店方通過微信告知陳某被辭退。
2019年4月8日,陳某向安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為,由于珠寶店未按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程序與陳某解除勞動關系,違反了勞動法的規(guī)定,需賠償陳某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賠償金。
店方“炒魷魚”不合法 支付1.7萬元賠償金
近日,在調(diào)解現(xiàn)場,承辦法官圍繞此案的特點,從法律的角度向該珠寶店釋明,店方作為用人單位應該制定各種預防損失發(fā)生、擴大的操作規(guī)程,并提供能夠預防損失發(fā)生、擴大的工作設施供員工操作,但事發(fā)的洗手池不具有防止鉆戒掉到下水道的防損功能,陳某在清洗鉆戒的過程中雖操作不慎造成店方損失,但只是一般過失,不屬重大過失。
因此,店方不能以“員工違反《員工制度》造成店方重大損失”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jù),店方因陳某沒有賠償丟失鉆戒的損失而將陳某辭退,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陳某賠償金。同時,法官為陳某分析利弊,告知陳某因在工作中未盡到足夠的謹慎注意義務,故對顧客的損失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最后,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一致調(diào)解意見,珠寶店自愿支付陳某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7040元及仲案裁決書裁決的工資9174元,合計26214元,陳某自愿支付珠寶店因其丟失客戶鉆戒造成的損失5000元。
法官說法
員工一般過失 不可隨意辭退
勞動者因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有權(quá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jīng)濟損失。但如果勞動者只是一般的過失,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的賠償金。本案中,珠寶店方在陳某存在一般過失的情況下,違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關系,應當支付陳某賠償金。
另一方面,本案中陳某確實存在過失造成用人單位損失,因此應為自己的過失承擔部分責任。
法官提醒,作為勞動者,應當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除了在日常工作中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維權(quán)意識之外,一旦出現(xiàn)糾紛,勞動者可以主動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收集必要的證據(jù),未雨綢繆,以防止自己因為證據(jù)問題而使正當利益受損。 (記者 蘇瑋杰 通訊員 謝雅蓉 謝炳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