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1月26日訊 據(jù)泉州網(wǎng)報道 近日,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向社會公布11月份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禁駕的4名駕駛人名單,其中有1人因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被終生禁駕;3人因肇事后逃逸,構成犯罪被終生禁駕。
名單曝光

案例曝光
案例一:
2019年4月11日6時許,張某醉酒后駕駛閩C83EL0牌號小型轎車,途經晉江市福興路荊山村委會地段時,與劉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后載劉某云)發(fā)生碰撞,造成劉某、劉某云受傷(其中劉某云受重傷)的交通事故。經檢測,張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2.96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晉江交警大隊依法認定張某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晉江市人民法院判處張某犯交通肇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五款之規(guī)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張某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2019年12月25日2時許,黃某駕駛改裝的遼D39283號的中型普通客車沿泉港區(qū)通港路行駛至天湖寺路口時,遇林某駕駛無號牌三輪自行車由路右天湖寺路口駛入通港路,黃某采取避讓不及導致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林某當場死亡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黃某逃離現(xiàn)場。
泉港交警大隊依法認定黃某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泉港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黃某犯交通肇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之規(guī)定,公安機關依法對黃某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交警提醒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具有以下兩種違法犯罪行為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將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禁駕:一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請各位駕駛人引以為戒,杜絕酒后駕車,安全謹慎駕駛,嚴防事故發(fā)生。如發(fā)生交通事故,應依法履行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迅速報警、等候處理等法定義務,切記不可駕車逃逸、棄車逃逸或潛逃藏匿。(記者 洪榮堆 通訊員 趙美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