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7月9日訊 據(jù)泉州網報道 12與1.2,一點之間,差之千里。因在合同中寫錯價格,將12元寫成1.2元,造成45360元的差價,建筑工程承包商林某與某建材公司打起了官司。經審理,石獅法院判決撤銷合同,建材公司賠償3000元。
12元寫成1.2元 造成合同45360元差價
2018年1月,建筑工程承包商林某因工程施工需要,與某建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一份。根據(jù)合同約定,林某向建材公司購買17款品牌電纜,其中載明“BV1.5”每米價格1.1元、“BV2.5”每米價格1.76元、“BV6”每米價格4.1元、“BV10”每米價格7.1元、“BV16”每米價格1.2元,合同總價款112934.7元,定金3萬元。
合同簽訂后,林某向建材公司支付了定金3萬元。隨后,建材公司通過微信向林某說明因要給廠家付款時,發(fā)現(xiàn)所付款項比雙方約定的合同總價高出好幾萬元,當下才發(fā)現(xiàn)合同中“BV16”電纜的報價出錯,在電腦中誤將每米12元輸錯為每米1.2元,造成45360元的總差價。建材公司表示承受不了差價,愿意跟林某協(xié)商處理解決方案。林某雖然同意建材公司適當提高價格,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的方案。2018年2月份,林某向石獅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某建材公司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法院判決撤銷合同 建材公司賠償3000元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BV”電纜是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普通家裝電線,雙方達成涉案合同時,并不存在建材公司超低價虧本促銷的情形??v觀合同內容、雙方微信聊天內容、庭審查明的情況,法院對建材公司辯稱的“因工作失誤將12元/米誤寫成1.2元/米”予以采信。結合市場行情、利潤情況、市場主體的逐利性特征等,認定建材公司作出的“BV16”每米價格為1.2元的錯誤意思表示,造成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及等價有償原則,嚴重損害了建材公司的利益,屬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因雙方事后無法達成一致,對建材公司請求撤銷涉案合同予以支持。此外,林某未能舉證因某建材公司工作失誤導致的經濟損失情況,故對建材公司提出的自愿因自己的過錯行為賠償林某損失3000元予以照準并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撤銷林某與建材公司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并由建材公司返還林某3萬元、賠償林某損失3000元。
(來源:泉州網 記者 許小程 通訊員 陳偉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