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1月3日訊 據(jù)海峽都市報報道,建筑工人休息的時候閑著沒事干,主動邀請包工頭比賽爬腳手架,結(jié)果工人不幸墜落致殘。雙方對簿公堂,誰該擔主責成了庭審焦點。昨日,泉港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一起典型案例,包工頭吳某華被判擔責55%,要賠償工人37.7萬余元,這筆賬是怎么算的,來聽聽本案主審法官的分析。
【案情回放】
腳手架攀爬比賽 工人墜落致殘
事情發(fā)生在泉港界山鎮(zhèn)大前村,2015年底,陳某清自建房屋時,找包工頭吳某華搭建腳手架,后者雇用了陳某法,工程進展挺快,沒幾天腳手架就搭到第三層。
有一天,在鋪設腳手架竹片的空當,陳某法突發(fā)奇想,主動提議和吳某華比賽爬腳手架,并約定誰從三樓下到二樓快誰贏,見小工如此驕傲,吳某華當即接受了挑戰(zhàn)。此時二者身上并未系安全帶,腳手架的外部也未拉安全防護網(wǎng)。
不料,陳某法在攀爬過程中,因踩的竹架所綁的繩子開裂,從二樓摔下,造成腰椎爆裂性骨折等,經(jīng)鑒定為四級傷殘。雙方因賠償問題僵持不下,陳某法將包工頭和屋主告上法院。法院審理查明,陳某法所需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共計68.66萬元。
【法官說法】
包工頭未采取安全措施 要賠大頭
本案三方的責任該怎么算?承辦該案的陳法官經(jīng)審理后,對本案責任作出如下分配。
陳某法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直接從竹架的三層外攀爬至二層,導致墜落受傷,且是主動要求比賽爬腳手架,其自身存在明顯的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
包工頭吳某華作為雇主,對提供勞務者的人身安全負有安全保障責任,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其未能盡到合理的安全管理義務,對工人提議競賽未加以制止,還自己參與競賽,導致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因此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55%的責任。
屋主陳某清,應當知道吳某華沒有相應資質(zhì)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而將腳手架工程承攬給其施工,存在選任過失,且在腳手架外部未拉安全防護網(wǎng),對本案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15%的責任。
一審宣判后,被告陳某清不服提起上訴,泉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該案現(xiàn)已生效。
本案法官提醒,近年來,勞動者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引發(fā)的糾紛不斷增多。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勞動者自身應當注意安全,從事高危工作時更要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避免意外傷害的發(fā)生。此外,工作期間不能嬉鬧,否則若發(fā)生事故,不僅自身受到傷害,因自身過錯而導致的傷害,自己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