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5月27日訊 據(jù)第一幫幫團報道,門的一家公司為泉州的一家公司生產(chǎn)了一批箱包產(chǎn)品,但泉州這家公司在支付部分款項后,以產(chǎn)品有瑕疵為由,拒絕支付剩余的近21萬貨款,被廈門的公司告上了泉州市豐澤區(qū)法院。
原告廈門某公司訴稱,2016年2月29日,他們受被告泉州某公司委托,依照對方的要求生產(chǎn)一批包袋。雙方簽了一份訂單合同,合同總價45萬多元。
被告于2016年3月2日,支付8.6萬元定金,原告在2016年5月29日將全部貨物交付至被告。但被告在支付原告16萬元貨款后,再未支付任何貨款。
被告泉州某公司辯稱,他們不是有意拖欠對方貨款,而是對方違約在先。
他們和原告約定交貨日期是2016年4月10日,這樣他們將這批包袋出口到意大利,正好可以趕上銷售旺季。但是,原告完全沒有按照合約所要求的期限交貨,一直推遲到了2016年5月30日。這就意味著貨物到達意大利港口的時間已經(jīng)是7月15日,對被告的客戶的銷售計劃造成嚴重延誤。
更讓被告意外的是,簽合同之前原告聲稱自己有工廠,可真實情況是原告將生產(chǎn)轉包給了其他工廠。而且在生產(chǎn)當中,他也沒有派人去做監(jiān)督,所以品質(zhì)瑕疵甚多,給客戶造成了巨大損失。
因為合同未就違約相關責任進行明晰的約定,所以原被告雙方分歧不斷。鑒于雙方都有調(diào)解意愿,在法庭的斡旋下,雙方最終一致同意,由被告支付14萬元貨款,了結此案。
